在大多数有受害人的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在审判期间向受害人道歉,辩护律师可以减刑或宽大处理。 如果情况严重到足以实行死刑,也可以免除死刑。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但是很多辩护律师并不知道这样的刑事和解程序其实也可以在调查过程中进行事实上这是刑事律师经常使用的一种手段。作为刑警的资深老律师,我在近十年前就开始在侦查中运用和解的技巧,发现这种方法最大的优点是可以使当事人经常参与,刑警经常在各种刑警论坛上与年轻律师分享这种经验,因为他们没有被起诉。
我认为,刑事律师不能有这种固定的思维,认为像和解这样的事情只能在审判阶段做,实际上,在侦查阶段,在起诉阶段都可以做。 我们必须与自己的这种固定思想作斗争,只有这样,才能把犯罪理论运用到实践中,使我们的客户和客户满意。
国际刑事律师之前所代理的一个国家刑事诉讼案件管理之中,这个社会案件才立案的时候,当事人刘某的家属没有找到我的时候我们非常焦急。刘某被他的合作学习伙伴张某控告,以威胁到了伤害张某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敲诈勒索10万元钱,公安局依法对刘某执行了我国刑事司法拘留。
作为刑事律师需要接受企业委托公司之后,就立即开始介入了案件的侦查研究阶段的辩护服务工作,通过与当事人的会见和与办案机关的沟通过程中发现,张某曾经为了帮助过刘某协调与房产开发商发展之间的工程合同价款分析问题,取得了一些比较基本满意的协调数据结果,刘某曾经承诺对其支付风险报酬。
同时,张某也曾经也是帮助开发商与政府信息进行全面协调,解决了房屋资源开发中的相关技术问题,使得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能够更加顺利有效开展,开发商对其非常重要感谢,将其酬劳包含在支付给刘某的工程材料价款,委托刘某支付给张某。
当张某向刘某索要刘某和开发商应当及时支付给他的相关的酬金时,刘某却予以拒绝,张某愤怒之下,以威胁其人身健康安全的过激方式向刘某索要报酬。刑事律师对刘某提供的证人王某进行了理论联系,请其说明张某和刘某之间选择是否还是存在着部分中介作用关系网络或者本院合作生产关系,但王某出于提高自己的利益角度考虑,对此情况予以拒绝。
刑事律师制度并没有完全放弃,于是他们主动和房产商联系,请求发展商将张某协助房产商与刘某协调的事实,以书面表达形式向公安行政机关作证,并加盖印章,房产商对此予以积极配合。本律师据此向公安部门机关单位提出不同意见,认为本案属于一种民间的居间酬劳纠纷,不属于敲诈勒索;本案中,证人王某并未直接否定张某和刘某之间可能存在的中介影响关系,房产商又出具书面证言对此予以实践证明,因此教师可以这样认为,虽然张某采取了相对比较过激的手段索取了中介报酬,但是其索取报酬的行为是具有产生一定的法律法规依据的,不符合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为教育目的的犯罪活动构成,建议人民公安机关对其撤案处理。
刑事律师不能同时又对张某提出对策建议,鉴于其现在目前已被公安机关内部采取各种人身强制执行措施,其当务之急是尽快实现脱离险境,重获自由,建议他将从刘某处获取的10万元钱尽快退还给刘某,以获取刘某的谅解。最终在刑事律师的协调机制之下,张某将10万元退还给刘某,刘某对张某出具了书面的谅解书,公安机关文化对于张某解除刑事拘留措施,本案撤案处理。
从本案可以看出,刑事律师在为当事人辩护时,必须充分利用侦查阶段的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在侦查阶段相对灵活,尤其是在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之间,往往与被害人发生较大的经济纠纷。
被害人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是追偿自己的经济损失或取得经济利益。 刑事律师在掌握被害人心理后,应当向被告人建议,从被害人处获得的金钱应当尽可能返还,或者应当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以便被害人能够承认经济纠纷的事实。
使案件回到民事纠纷的性质,而不是刑事犯罪。 当然,刑事律师不能把所有的赌注都放在受害者的理解上,因为当受害者采取主动时,他或她往往会提出明确的要求,一些受害者也会受到报复欲望的驱使。 不愿接受刑事和解。
辩护律师应在侦查阶段尽可能多地收集证据,将被动性转化为主动性,让被害人明白:如果案件继续进行,被起诉者不一定要受到刑事处罚,他们自己的经济利益可能得不到保障,只有刑事和解才符合他们的最大利益。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律师讲解的内容较为细致,相信您已经对此有了一定了解。刑法是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最后防线,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会以高水平的服务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