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清期满后,一方无奈到现场,是不是需要重新申请?第二次还需要冷静期吗?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协议离婚律师一起看看吧。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假如两边选择协议离婚方式,需要自行申请离婚登记,并经历三十天的冷静期,期满后,共同申请离婚证。
离婚冷清期满后,若一方无奈加入,则视为不同意离婚,需另行预约离婚登记。再次预约离婚登记,仍然需要冷静期。
具体法律规定为:
1、《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两边被迫离婚的,应该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挂号机 关请求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 一致的意见。”
2、《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挂号构造收到离婚挂号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能够向婚姻挂号构造撤回离婚挂号请求。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3、《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挂号构造查明两边确实是被迫离婚,并曾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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