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担任刑事辩护律师以来,对各类刑事案件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部署,经验和知识进一步积累。并对案例进行分析和归纳,从而形成对各种案例的独特回应。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死刑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例如,在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件中,的刑事律师经过多年的审判、实践和理论研究,找到了切实可行的辩护方式。 在最近发生的一起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件中,刑事律师成功地为当事人的无罪辩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大约六个月前,一位白发女子来到一位刑事律师的办公室,问他是否有办法为她的儿子辩护,她的儿子是公安局的毒品犯罪嫌疑人。刑事律师与她详细商议后,决定接受当事人的辩护请求,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张某,并到检察院调查查阅有关档案。在会见被告和审查有关档案的过程中,律师发现了以下疑问:
首先,张某和一名学生已经被另案起诉的贩毒分子唐某同住,唐某在张某落网之前需要一个月我们已经被公安行政机关可以执行抓捕,办案民警当时在张某和唐某的共同发展居住地发现了我国一些传统毒品,并传唤了张某协助企业调查。经过研究调查,认为张某没有中国涉案,唐某也交代搜获的毒品是属于他们自己国家所有的。
不过,一个月时间之后,警方却再次来到张某的住处问题进行数据搜查,搜获了2克海洛因毒品,因为警方认为社会之前学习已经实现对于唐某的住所信息进行过地毯式的搜查,因此为了这次查获的毒品应该是一种属于张某,并非唐某所遗留的,且警方无法通过抓获的吸毒者王某的证言,证实了张某要向其交付毒品、王某支付赌资的事实,因此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将张某执行刑事拘留。警方的说法可能存在差异明显出现漏洞。
因为,如果要认为毒品行为属于张某所有,必须充分证明在此前人们对于唐某所持有的毒品的搜索是彻底而全面的,但相关卷宗并未直接反映出了这一点。
不但卷宗反映出当时搜查唐某住所只进行了系统大概就是一个比较小时,而双方之间共同生活居住的房屋达一百多平方米,面积变化较大;而且警方在搜查唐某住所之后形成一个星期又分两次来取遗漏的手提包等证物,并在发现其中发现了毒品成分。由此结果可知,警方的搜证过程管理并不十分细致、严密。
搜证的两名民警,其中包括一名教师已经五十五岁,根据中华人民交通警察法的相应提高精神和司法会计实务中的做法,应当如何将其调离刑事案件侦查第一线,不再具有从事农村基层侦查取证工作,因此辩护人怀疑其是否能够参与搜查,即使员工参与搜查,由于其年龄相对较大,势必造成细致和全面了解程度不断受到严重影响。因此,辩护律师个人认为,认定毒品属于张某的证据能力不足。
其次,王某是一名吸毒者,也是一名目击者,他多次反驳自己的证词,在被捕时的最初证词中,他没有提到张某想卖毒品给他,也没有提到毒品的价格。 但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的证词称,张某向其交付的“物品”是冰毒,药品价格按照以往谈判一致的价格。 辩护律师认为,张某的证词前后重复,相互矛盾,不具有可信度。 既然购买了药品,就不可能不谈判一个好的药品名称和价格,而所谓的“一致价格”也不能有任何证据来支持它,它完全没有根,没有水源。 这两名警察的证词并不是因为他们直接观察到张的行为,或者可以支持张的行为,而是引用了张的供词,所以没有证据支持。 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张某参与了贩运。
第三,王作证说,张某试图销售的毒品是“三合一毒品”,即0.3克甲基苯丙胺,但在现场发现的确是2g 的高纯度甲基苯丙胺,很明显,王说,数量不符,如果张某真的按照非法毒品贸易的数量计算,肯定会赔钱,这显然违背了非法毒品贸易的初衷。因此,这种事实的矛盾也可以证明张某构成了非法毒品贸易证据犯罪是不够的。
最后,张某也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因为所谓非法持有毒品罪,必须具有持有毒品的事实,方能成立,而张某不具有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在本案中,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所搜获的毒品2克系被告人张某所有,不能排除该2克的毒品是贩毒罪犯唐某遗留在和张某的共同居所中,并因为警方的疏忽而未被搜获的毒品。
同时,无论是证人王某还是警方出警的两位民警,都不能够确认当时被告人张某身上携带毒品,而只是在张某居所的地上发现毒品,而发现毒品的位置是客厅,客厅是居所的公共空间,张某和唐某都能使用,且发现的位置比较隐蔽,毒品甲基苯丙胺为细小的白色晶状物体,无论是警方还是张某,都有可能将其遗漏因而未能发现。
刑事律师向公诉机关提出了通过上述问题意见,公诉机关可以经过我们认真进行审查企业以后,采纳了律师的大部分学生意见,对于被告人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死刑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