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讲,通常把定罪构成一个事实已经成为定罪情节,定罪情节发展以外的,与行为人或其犯罪活动行为进行密切结合相关的,表明企业行为主义社会环境危害性很大程度与人身危险性程度,并决定自己是否可以适用刑罚或免除处罚的各种方法具体分析事实实际情况,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量刑情节。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刑事事实与量刑起点、量刑基准的对应关系
基本量刑 = 应加到量刑起点的刑罚数额
基本信息犯罪行为构成一个事实=====量刑起点
其他因素影响经济犯罪行为构成的犯罪事实=====应增加的刑罚量
基本刑罚是指一般既遂犯罪事实
一般既遂状态的犯罪事实=基本信息犯罪行为构成一个事实 + 其他因素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基本刑 = 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即量刑起点) + 影响犯罪构成的其他犯罪事实(应当增加刑罚数额)
二、宣告刑及相关数据计算模型公式
1、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
从理论上讲,通常把定罪构成一个事实已经成为定罪情节,定罪情节发展以外的,与行为人或其犯罪活动行为进行密切结合相关的,表明企业行为主义社会环境危害性很大程度与人身危险性程度,并决定自己是否可以适用刑罚或免除处罚的各种方法具体分析事实实际情况,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量刑情节。例如:张三故意伤害致1人轻伤,事发后自首,那么在该案中,故意伤害致1人轻伤就是定罪情节,自首就是量刑情节。
2、量刑情节可以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及相关数据计算模型公式
(1)单个进行量刑情节的调节学习方法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存在单一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调整比例直接调整标准刑罚。
公式:基准刑X(1±调节收入比例)
例:某一企业故意造成伤害行为致人重伤的案件的基准刑是10年,假如没有被告人认为只有通过自首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以有效减少设计基准的10%,那么,自首调节市场基准刑的方法可表示为:10年X(1-10%)
(2)多个不同量刑情节的调节学习方法
分几种情况,
首先,在第一个层面上只有多种量刑情景
计算口诀:部分连乘 ,公式:基准刑X(1±调节比例)X(1±调节比例)
例:假定某案件以及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可以通过减少设计基准刑的50%,又是对于从犯,可以有效减少企业基准刑的20% 则计算模型公式为 基准刑X(1-50%)X(1-20%)
第二种发展情况是只有第2个层面上的多个不同量刑进行情节
计算公式: 同方向加,反方向减,公式: 基准罚款 x (1 ± 同方向调整比例)
例如,假设案件中被告存在自首情形,可以减少基准处罚的30%,主动补偿情形,可以减少基准处罚的20%,则公式为基准处罚X(1-30%-20%)。
第三种基本情况是同时发展具有第1个层面上的多个不同量刑情节和第2个层面上的多个影响量刑情节
计算公式: 部分乘法、部分加减法,公式: 基准罚款 x (1 ± 第一水平的地块调整率) x (1 ± 第一水平的地块调整率) x (1 ± 第二水平的地块调整率 ± 第二水平的地块调整率)
前女友。 假设一个案件的被告是未成年人,可以减少基准刑期的50% ,是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期的20% ,有重犯,可以增加基准刑期的30% ,有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期的10% ,那么计算公式是: 基准刑期 X (1-50%) X (1-20%) X (130%-10%)
第四、需特别需要注意,计算时是应采用基于上述分析公式,但不得进行突破《量刑指导教师意见》规定的确定宣告性的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通过直接确定为世界宣告刑;如果一个具有中国应当能够减轻经济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问题确定企业宣告刑。
(2)判刑情节对基准刑罚的调整结果低于法定最低刑罚,有减刑情节,罪行和刑罚适当的,可直接定为宣告性刑罚; 只有在有减刑情节的情况下,法定最低刑罚才可定为宣告性刑罚。
(3)基准刑量刑情节的调整结果高于法定最高刑罚的,法定最高刑罚可以为宣判性刑罚。
(4)根据相关案件的具体实际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进行分析调整,调整后的结果我们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提交审判管理委员会通过讨论研究决定企业宣告刑。
(5)综合管理全案犯罪案件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可以判处拘役、管制问题或者单处附加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这些刑罚的,应当全面依法适用。
(6)宣布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并符合申请感化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布感化; 犯轻微罪行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豁免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律师讲解的内容较为细致,相信您已经对此有了一定了解。刑法是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最后防线,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会以高水平的服务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