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去世当前,留下一处代价460万的遗产屋宇,本应当根据法定承继举行遗产调配,然而其他继承人百般阻挠,不肯配合。于是田女士来到律师事务所,希望得到帮助,使其儿子能合法继承本属于自己的遗产份额。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法定继承纠纷律师一起看看吧。
律师肖贵允、陈诚接待了田密斯,并接收其托付,在第一时候懂得案件基础事实后,第一时间进行起诉,在起诉等待分配法官的过程中多次与当事人沟通。
本案的难点在于田密斯的儿子何先生承继涉案遗产应属代位承继,案件对方也是以主意何先生未尽到养活责任而没有资历分到涉案遗产,律师经由据理力图,多方收集证据并几次前往山后法庭递送材料,结合情理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在最后,法院判决当事人根据法定承继均匀分割了遗产屋宇,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到代价114万元的法定承继,吻合当事人的预期。田女士认为两位律师专业知识和素养深厚,在办案过程中尽心尽力,特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法定继承纠纷律师提醒您,法律是解决问题的良好途径,如果我们能够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我们将会有更好的方法去解决我们可能遇到的那些问题,较好的避免矛盾的进一步升级,如果您还有其他一些问题,欢迎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