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通常会涉及财产分割。但是,并不是所有离婚的男女都能得到一半的房屋产权,要区别对待不同的情况。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离婚房产分割律师一起看看吧。
离婚房产如何进行分割呢?
(一)婚前购置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该屋宇属于婚前购置屋宇的一方所有;
(二)投资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
1.父母出资购置的屋宇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该认定为对本人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双方结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的,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外,该出资应视为赠与双方。
(三)使用权财产在婚前由一方出租的,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哪一方以夫妻的名义登记了房产证,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婚前以一方名义购置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配合财产偿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
1.婚前签订的商品房生意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该方承担;
2.婚前由一方名义领取的首期属于支付方小我私家财产;
3.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五)对屋宇增值部分的处理
关于婚前购置的屋宇,在夫妻关系存续时期的房屋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原始部分属于拥有产权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丈夫或妻子的个人财产,但在夫妻关系中房屋的附加值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您还有其他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欢迎您到我们离婚律师网站咨询,我们会尽快为您做专业的解答。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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