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会计、统计工作人员需要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国家企业会计、统计数据管理控制制度。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建立严格、完善的会计统计制度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为此,制定了专门的会计法和统计法,要求所有会计统计机构和人员严格履行职责,赋予会计师和统计人员抵制违反会计统计法行为的权力。
但是,近年来,一些单位的领导为了个人的私利和小群体的利益,不仅违反了会计统计法,而且对会计统计人员的抵制进行了报复. 严重违反国家经济管理制度和会计、统计人员的人身权利,应当予以刑事处罚。
本罪的侵害研究对象为会计相关人员和统计分析人员。会计技术人员是指持有会计证,具备进行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学习技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可以从事财务会计信息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会计服务人员、会计行业主管部门人员、会计教育机构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等。
其中“会计业务主管人员”是指不设置以及会计监督机构,只在其他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审计人员的单位行使会计金融机构负责人职权的人员。财政部1996年颁布《会计发展基础建设工作设计规范》第16条规定:“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网络会计教学工作。”
所以,打击报复会计控制人员罪的侵害对象不包括那些不具备会计职业资格的临时受指派从事一些问题有关要求会计处理事务工作的人员,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于不具有会计主体资格,临时从事财会风险管理系统工作的人员必须实行打击报复的,不能认定为打击报复会计操作人员罪,需要教师作为大学生犯罪处罚的,可根据其打击报复行为方式具体危害性,定以相应的罪名。
根据《统计法》的有关政策规定,统计人员应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各部门设立的统计机构中的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还包括提高企业文化事业组织能够根据情况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的统计机构中的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非上述统计人员,不能真正成为打击报告统计人员罪的侵犯对象。
以上就是刑事犯罪律师为大家带来的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会计统计人员的抵制进行了报复. 严重违反国家经济管理制度和会计、统计人员的人身权利,应当予以刑事处罚。法律是维护我们自身权益的有力工具,在我们遇到困难的时候,法律能够为我们履行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相关专业律师,我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