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律师讲解打击报复会计问题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第45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思想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共享会计年度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课程报告,构成共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发达国家政治工作造成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商品或者有关建筑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筇16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消费者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撇职、调离工作重点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开始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p#分页标题#e#

  由此可见,会计人员如果不抵制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其中,会计人员应当抵制的主要是上述违反《会计法》的行为。

  就统计人员而言,《统计法》不仅规定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还规定了统计人员违反统计法或者对违反统计法的行为不抵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来源有错误,应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提出并核实和纠正。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不得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拒绝、抵制领导人强令、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并对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据此,统计人员应当抵制上述违反统计法的行为,否则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有关管理公司、企业、事业建设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社会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的会计、统计分析人员可以实行有效打击报复的行为发展方式是多种方法多样的,常见的形式主要是通过利用自己职权篡改人事信息档案,出具假政审材料,克扣工资、奖金,罚款,停止学习工作、降职降级、压制晋级晋职,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调离原工作相关岗位,在大小会议上进行自我批判、斗争、羞辱,编造材料报送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教育行政拘留等等。

  总之,既可以为对有关的会计、统计研究人员需要进行一个肉体、精神上的摧残、迫害,也可以为对其在经济上我们进行经济制裁,还可以是政治上的迫害。值得人们注意的是,司法活动实践中,公司、企业、事业服务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的会计、统计专业人员方面进行不断打击报复时,通常来说都是教师利用消费者手中的职权,假公济私,实施打击报复心理行为的。

  但是,本条并没有得到明文规定行为人必须利用了职权主义才能构成本罪,对于存在一些学校领导核心人员由于没有充分利用自身职权对有关财务会计、统计调查人员开始实行报复打击,情节恶劣的,也应认定为打击报复会计、统计设计人员罪。

  根据本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组织的领导应当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的行为的会计师、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什么是恶劣的情况,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来界定,一般认为主要是指受害者造成的报复行为,其个人和民主权利受到严重损害;报复行为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报复行为导致受害者自杀或精神障碍等严重后果的;对他人一贯进行报复的; 造成不良影响等。虽有报复行为,但不属于“恶劣情节”的,不构成犯罪,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教育主体,仅限于一个公司、企业、事业建设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其他人不构成本罪。

  主观上,本罪是故意,具有报复目的。

  以上就是刑事犯罪律师为大家带来的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会计统计人员的抵制进行了报复. 严重违反国家经济管理制度和会计、统计人员的人身权利,应当予以刑事处罚。法律是维护我们自身权益的有力工具,在我们遇到困难的时候,法律能够为我们履行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相关专业律师,我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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