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献血机构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血液供应。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危害公众健康。 为加强采血供应组织和血液来源管理,确保血液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了血液管理制度。 其中最重要的是《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站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血站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领取《血站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采供血活动。 采血是指血液的收集和储存以及血液供应给诊所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血液是指全血、诊所使用的成分血和血液制品生产中使用的原料血浆。 市以上地方政府献血办公室负责辖区内血液来源的管理。
凡参加献血的公民,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献血机构登记,其他向采供血机构提供血液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并按照规定向当地献血机构报告。血液供应证明申请书。
可见,只有献血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有资格在其许可项目范围内组织他人销售血液和开展采供血业务。否则,违反血液来源和采血供应的有关规定,违反国家血液管理制度。 同时,非法采集的血液流向社会,对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发展方面表现为通过非法企业组织学习他人进行出卖血液的行为。本罪客观环境特征主要集中表现为行为人将血液可以视为“商品”而组织管理他人信息加以出卖。“非法”是指违反献血法规定的无偿献血相关制度。无偿献血是一种纯属无私奉献的献血。
第八届全国教育人民政府代表股东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献血法》,在第2条明确具体规定:“国家经济实行社会无偿献血制度。”这是我们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没有规定无偿献血制度,意味着对卖血行为及组织卖血行为的坚决取缔。因此,组织需要他人卖血的行为是非法的。
非法企业组织学习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具体说来,是行为中国人在社会组织管理他人卖血过程中可以实施了策划、指挥、领导的行为。在实践中,这种教学行为方式一般表现为动员、拉拢、联络、串联、制订工作计划、下达命令、分配主要任务、出谋划策等形式。
根据《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我国公安行政机关进行管辖的刑事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非法企业组织学习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销售血液3次以上的;
(二)组织销售血液,谋取非法利润2000元以上的;
(三)组织向未成年人销售血液的;
(四)组织销售血液的人血液中含有HIV、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和其他病原微生物的;
(五)应当追究销售血液刑事责任的其他非法组织。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本条规定判处相应刑罚。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因素方面我们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本罪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本条未作明确规定,一般企业而言,非法活动组织学习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研究多以牟利为目的,但并不以此达到目的为构成一个要件。
以上就是刑事犯罪律师为大家带来的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是行为中国人在社会组织管理他人卖血过程中可以实施了策划、指挥、领导的行为。法律是维护我们自身权益的有力工具,在我们遇到困难的时候,法律能够为我们履行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相关专业律师,我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