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非法开采、破坏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的,依照刑法第34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开采、破坏性开采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矿山安全生产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2007年3月1日起生效,法律解释2007-RNo。没有。第八条依法被扣发采矿许可证期间,擅自采矿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视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开采或者采用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既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犯罪,又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和起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中工通字〔2008〕36号)(节选)
第六十八条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非法开采和无证开采的矿山,擅自进入国家计划的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定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被责令停止开采,拒绝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损害的,应当提起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无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未经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
(二)采矿许可证被吊销或者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以外开采矿产资源;
(四)未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关联矿产除外)
(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情形。
在依法暂停开采许可证期间擅自开采属于本条规定的“未经许可开采”。
造成矿产资源损害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定。
第六十九条【破坏性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用破坏性的采矿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价值在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所称破坏性采矿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计划,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对矿产资源造成严重破坏。
破坏性地开采技术方法研究以及企业造成矿产资源管理严重影响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分析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以上就是刑事犯罪律师为大家带来的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破坏性开采造成矿产资源损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343条第二款的规定,视为对矿产资源造成严重损害。法律是维护我们自身权益的有力工具,在我们遇到困难的时候,法律能够为我们履行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相关专业律师,我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