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朝,社会上存在着不少未经夫妻两边的另一方批准私自典质夫妻配合财产的情形,特别是一方擅自以共有房产在银行设立典质的征象则更是广泛。对于此类抵押担保,往往会导致夫妻中不知情的一方的财产损失,甚至引发民事诉讼。如何认定此种抵押行为的效力呢?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离婚财产纠纷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配合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典质,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起首,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合用《中华国民共和国担保法》说明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划定:“配合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典质,未经其余共有人的批准典质有效”。
典质无效的条件,必须是其余配合共有人的书面托付或亲笔具名,尽管这条法律说明还划定:“其余共有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而未提出贰言视为批准,典质无效”。
然而在法律实践中却存在四个问题无奈解决:
一是许多其他共同共有人都是在法院诉讼阶段才知道。
二是其他共同共有人提出异议,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是口头提出异议,还是书面提出异议,是向共同共有人提出,还是向抵押权人提出。
三是其他共有人提出异议的举证责任问题,是否提出了异议,其举证责任是共同共有人,还是其他共同共有人,或者是抵押权人。四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是一年还是二年。这些问题就要看当事人的举证是否能够完全证明自己的主张了。
(二)必须有另一方书面托付,才有代表另一方的共有财产处分权
其次,《中华国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划定:“配合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许动产配合享有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贯彻施行《中华国民共和国民法公例》多少问题的看法(试行)第八十九条划定:“配合共有人对其共有财产享有配合权力,负担配合的责任,在配合共有关系存续时期,部分共有人私自惩罚共有财产,普遍认定有效”。
这里牵涉到一个问题,配合共有人是不是可以代表其他共有人处分财产呢?我国法律不承认依法发生的共同共有关系中部分共有人的代表权,但对依据共有之间协议,约定某些共有人享有代表权,则未作明文禁止应承认该约定的权力。由此可见,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解释,共同共有人无法定代表权,只有其他共同共有人的书面委托,才有代表权。否则,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对外设定抵押,一般为无效。
(三)典质存款时必须具备相关的法律文件
最后,《中国国民银行存款公例》第六章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划定:“借款人存款时应该填写如下材料: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批准典质,质押的证实及保证人拟批准保障的无关证实文件。”
存款公例之所以划定必须有处分权人批准的抵押、质押的证明,目的在于避免导致抵押无效,保证信贷安全,而引发不必要的民事诉讼,然而在实践中,银行却往往忽略了对以共同共有财产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件的审查,从而在审查义务方面承担不利后果。
实际旁边关于夫妻配合财产的处置应当是两边的配合意义暗示,否则仅仅是单方作出的决定是不能生效的,除非另一方追认。关于擅自抵押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应对问题就介绍道这,想要了解更多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可以在离婚律师网咨询律师。
以上就是离婚财产纠纷律师为大家带来的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必须有另一方书面托付,才有代表另一方的共有财产处分权。法律是维护我们自身权益的有力工具,在我们遇到困难的时候,法律能够为我们履行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相关专业律师,我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