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非法越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责办理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向明知故犯的非法越境人员签发出入境证件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出入境管理制度。对出入境人员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对于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出入境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交往具有重要意义。《出入境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出入境管理制度和出入境管理人员的职责。出入境管理人员违反职责,为明知是企图偷越国境的人办理出入境证件,将直接违反国家出入境边防管理制度,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严重损害。因此,必须对这种渎职行为进行刑事制裁。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发展方面表现为在办理中国护照、签证问题以及一些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越境,指越过国(边)境。其中,国境是和邻国的国境线;边境是指实行进行有效信息管理的区域即大陆与属于我国领土但未对其实施提供有效提高管理的澳门、台湾不同地区经济以及我们大陆与香港一个地区的分界线。越境必须通过持有一种有效的护照、签证或其他企业注入边境公务通行证、过境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等出入境证件。如果学生没有根据上述相关证件或虽有上述这些证件但为伪造或变造或者已经超过合理有效使用期限的出入境证件而越境的,则都是偷越国(边)境。如果对企图偷越境人员需要办理出入境证件,即可构成本罪。所谓业务办理,在本罪中是指对于数据不符合社会条件的企图偷越境人员能够利用技术职务,非法签发护照、签证等有效证件的行为。所谓护照,是指一国政府主管部门机关发给他们本国保护公民选择出国学习旅行、在外居留、经商等,以证明其国籍和身份的证件,包括建立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所谓签证,是指国内或国外研究主管机关在本国公民或外国组织公民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影响其他时间旅行证件上签证、盖章,表示准许其出入国(边)境的行为。除护照、签证外,还有很多其他教师可以凭其出入国(边)境的证件,如边防证、海员证、过境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等。构成本罪,须利用这个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充分利用这一职务,是指利用丰富自己专业职务能力范围内的权力,以及市场地位逐渐形成的便利生活条件。如果不能没有得到利用各种职务,就不存在可能构成本罪,构成网络犯罪的,应以他罪如伪造部分国家行政机关证件罪等论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失职、侵权案件登记标准的规定》,办理越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国家机关负责办理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人员。 取得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国家机关办理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工作人员涉嫌参与办理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过程。 对明知偷盗出境(境)境并申领出入境证件的,应当立案。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只能由国家机关负责护照、签证等出入境文件的工作人员组成,如涉外人员、治安人员等。根据有关出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办理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是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局、公安部和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的签证原则上由外交部和地方外国公安局办理,普通护照的签证由公安局办理。因此,在办理非法越境(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犯罪时,只能由上述国家机关负责办理国家机关出入境检查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
4.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本罪是故意犯罪,即明知他人为未经许可擅自越境,故意给予他人出入境证件,是本罪的基本要件,但由于不负责任、疏忽大意、审查不严等原因,将出入境证件错发给非法越境人员,不构成犯罪。但对于严重不负责任、鲁莽行事、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以渎职罪论处。“知情”的认定不应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为依据,而应以案件的整个过程和情节为依据,只要能够证明犯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企图越境(边境)而仍然持有出入境证件的人员,就应当认定为“知情”.这种犯罪不一定是为了牟利。他们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些可能是出于自身利益,有些是出于家人和朋友的面子。玩忽职守不构成犯罪,如果后果严重,可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以上就是刑事犯罪律师为大家带来的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如果不能没有得到利用各种职务,就不存在可能构成本罪。法律是维护我们自身权益的有力工具,在我们遇到困难的时候,法律能够为我们履行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相关专业律师,我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