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购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盗窃、购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的严重行为。
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盗窃、购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二万元以下有期徒刑。涉及5张以上信用卡的,视为“数量大”。
银行或者通过其他国家金融服务机构的工作管理人员可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进行信息罪的,从重处罚。
该罪系刑法修正案(五)新增罪名,同时新增的罪名还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这些具体的犯罪行为都属于伪造信用卡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遏制伪造信用卡的犯罪行为,所提供的信用卡信息是被用于伪造信用卡。
伪造信用卡的关键环节是在空白信用卡磁条中写入发卡行代码、持卡人姓名、账号、密码等加密电子数据。没有这些信用卡信息,信用卡无法使用。设立该罪,实质是阻断伪造信用卡的信息资料来源,以维护金融秩序。
在法定刑配置上,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分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两个量刑档次,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年。帮信罪只有一个量刑档次,最高刑是有期徒刑三年。在入罪标准上,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信用卡一张的即可入罪,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
帮信罪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根据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银行卡被信息网络犯罪分子用于资金结算20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从法定最高刑和入罪标准看,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刑罚配置明显重于帮信罪。这符合两罪的立法原意,前者直接涉及伪造信用卡诈骗银行资金等犯罪行为,立法配置了较重的法定刑;后者是信息网络犯罪的辅助手段,立法配置了相对较轻的法定刑。
“卡商”收买、提供银行卡的行为不符合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入罪标准。帮信罪中提供的都是储蓄卡,存取资金的交易不会导致银行资金被骗,不宜认定为是“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银行或者通过其他国家金融服务机构的工作管理人员可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进行信息罪的,从重处罚。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