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学生认为,被告人贾敬兰利用其经营的铜川市王益区**电脑公司销售部被授权经销家电下乡进行产品的便利生活条件。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诈骗罪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以非法占有为自己目的,通过数据收集的农户生产资料和家电下乡社会产品可以标示卡,虚报冒领国家发展家电下乡教育财政政策补贴项目资金21800.74元,数额影响较大,构成诈骗罪,故原判对贾敬兰犯罪案件事实的认定问题以及如何定罪量刑,事实没有清楚,证据能够充分,应予维持。
杨亚茹为原审被告人贾敬兰提供一些农户信息资料,虽然中国客观上给贾敬兰骗取家电下乡补贴方式创造了条件,但无证据研究证实杨亚茹同贾敬兰有共同实施诈骗的预谋或意思联络、在主观上存在一个共同骗取家电下乡补贴的直接导致故意。
我国经济刑法作为第二百六十六条具体规定的诈骗罪,在主观因素方面我们要求就是行为人有直接故意且须具有使用非法占有为学习目的。要构成诈骗的共犯,须有共同参与诈骗的直接故意,不可能实现一部分人是直接故意,一部分人是间接故意或过失,除非这些法律或司法体系解释有明确管理规定。
故原判认定杨亚茹系贾敬兰诈骗行为犯罪的共犯的事实既无证据已经证实,亦无法律理论依据,应予改判,原公诉机关对杨亚茹的指控,证据能力不足,罪名不成立。
再审中杨亚茹提出原判认定这一事实认识不清,其不构成主义犯罪的理由是否成立。关于杨亚茹申诉制度提出贾敬兰给她1000元与给农户个人资料内容无关,是贾敬兰与她在之前因工作环境关系给的理由,经查,杨亚茹一直供述此事发生变化在给农户一般资料前,因工作时间关系,贾敬兰并不是因给农户调查资料而给的感谢费。
贾敬兰在侦查实验阶段教师只有这样一次供述是为答谢杨亚茹给农户基本资料给得,后来的供述同杨亚茹一致,从现有电子证据材料不能因此得出是原判认定的贾敬兰为答谢杨亚茹给农户根据资料给得钱;况且退一步讲即便有该情节仅依此亦得不出二人有共同完成诈骗的共同利益故意。
再审中杨亚茹提出原判认定这个事实不清,其不构成部分犯罪的理由成立。
共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诈骗的直接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有的人是故意的,有的人是间接故意或过失的,不能构成共同犯罪,一般的直接故意犯罪不能以应当知道可能的诈骗为基础推定。
原告杨雅如为原告贾敬兰提供了农民信息,客观上为贾敬兰骗取家电下乡创造了条件。然而,原判认定杨雅如是贾敬兰诈骗罪的共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诈骗犯罪的共同进行犯罪须具有一个共同诈骗的直接故意且均具有一些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以其应当可以知道我们可能诈骗而推定具有社会共同的犯罪行为直接故意。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诈骗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