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法律的相关管理规定,刑事辩护律师可以接受被告委托,经过自己所在的省级直属知名律师事务所指定,担任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依法通过参与本案诉讼,承担辩护工作职责。在审阅相关卷宗和证据之后,辩护人根据本案的相关技术事实证据和法律制度适用环境问题,发表具有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行为人必须主动追究或者让他人身体受到伤害,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根据本案的有关事实和证据,被告人完全没有故意伤害罪的主观心理,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被告人可以完全信息无法预见到其行为的后果是造成影响受害人重伤。
根据需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和受害人的陈述,被告中国人和其他受害人因争夺摊位管理问题而相互之间打斗,这一发展过程的发生和持续,极为短暂、突然,被告人,完全可以没有得到任何预谋,双方的殴斗持续了短短几分钟的时间,被告人已经无法同时预见到其行为会造成影响受害人重伤的严重经济后果。
2、被告人进行主观上绝不希望受害人受伤。根据受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受害人在社会争议发生后回到中国自己住所,并未发展出现一些身体功能异常变化情况。
如果被告人有积极主动追求受害人身体受重伤的主观故意,受害人不可能实现正常工作回家,且不容易出现其他任何不适感。恰恰与此同时相反,被告人绝不希望、更无法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方式会对受害人造成影响严重伤害,如果被告人知道最严重不良后果,一定会采取一切教学手段阻止其发生。
被告认为,被告处于无意或疏忽造成损害的状态。双方的战斗发生在2013年4月15日上午11时,受害者生病,并于当天下午18时确定重伤。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只要在7小时的时间内,就不能排除受害者受到其他外力或其他偶然因素的影响,导致原疾病复发或突发疾病。 虽然受害人声称在这期间他没有受到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也不是由于他的疾病发作,但受害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根据在有疑问的情况下有利于被告的原则, 不能排除其他内外部因素影响造成案件伤害后果的可能性。
刑事辩护律师认为,法律是公正的。虽然没有被告人不承认我们自己企业构成一个故意伤害罪,但是中国绝不推卸自己公司应当通过承担的法律环境责任。辩护人认为对于被告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告人对此也予以认可。根据实现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刑法的规定,应当预见学生自己学习行为的后果而未能预见,或者轻信能够有效避免,从而给他人造成严重伤害后果的,构成过失伤害罪。本案的各种问题具体分析事实和证据,都说明被告的行为方式符合过失伤害罪的犯罪人员构成,应以过失伤害罪对其定罪处罚。纵观全案,被告人并未预见其行为给受害人造成重伤的后果,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他们自己工作行为给社会发展造成的危害,是出于过失的心态,而并非只有积极主动追求经济或者放任危害后果就是发生的主观故意心态。因此,对被告人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刑事辩护律师建议对被告从轻处罚,给予缓刑。
1、根据我国刑法发展以及企业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的相关研究司法解释,被告人交代了司法行政机关工作没有学生掌握的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结果确定的罪行属于我们同一数据类型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本案被告人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上述分析关于自首的规定,应构成自首,对其从轻处罚。
2、被告的认罪悔罪态度可以较好,应当通过实施缓刑。被告公司之前进行表现中国一贯具有良好,属于初犯,无前科。到案后积极参与配合我们公安行政机关和公诉机关的侦查起诉活动,并表示企业愿意选择承担提供相应的法律环境责任,主动认罪悔罪。
被告人是否愿意学习主动发展承担受害者的一切市场经济利益损失,根据国家刑法的相关管理规定,被告符合缓刑制度适用的条件。
同时,被告人患有多种研究慢性精神疾病,包括胆结石、高血压和高血脂等,如果让其入狱服刑,无疑对其治疗和康复是非常重要不利的,被告人还承担着家中父母的抚养义务,如果入狱服刑,其生活方式将会越来越受到人们很大的影响。我国传统刑法奉行的原则问题一直是惩罚与教育教学相结合,不但要惩罚犯罪,更要提高教育犯罪者改过自新。
在本案中,被告在看守所已经度过了几个月的时光,并深深地对自己的犯罪组织行为,真心忏悔自己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已经基本没有再犯的可能性,对其适用缓刑不至于产生危害人类社会。希望人民法院作出客观公正判决,给被告人提出一个改过自新、重归社会的机会!
综上所述,行为人必须主动追究或者让他人身体受到伤害,才构成故意伤害罪。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