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刑事律师的辩护工作生涯中,经常面对着此罪与彼罪之间没有界限的辩护质量问题。分辨此罪或彼罪,对于一个当事人的权益方面有着自己非常具有重大的影响。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不同经济犯罪的量刑起点、量刑幅度和法定最高刑有着存在很大的区别,有时我们即使这些情节进行相同,因为网络犯罪的性质和罪名以及不同,处罚也会千差万别。
作为辩护人,当然会千方百计地希望通过被告人的案件信息能够更加适用法律处罚力度较轻的罪名、不适用处罚较重的罪名,这就导致需要辩护人高超的理论知识水平和丰富的实践教学经验。比如在中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辩护中,贩毒罪和非法企业持有毒品罪,就是他们两个学生极易产生混淆的罪名,而其中两个部分罪名有时候就意味着国家生死区别。
在住所搜出同样也是数量的毒品,如果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可能判处五年徒刑,但是教师如果定贩毒罪,就有发展可能判处死刑。根据目前我国社会刑法的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变化较大的,处三年实现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政府管制;情节比较严重的,处三年大学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达到鸦片一千克以洛因或者使用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其他地区毒品数量大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减少死刑;由此分析可见,贩卖毒品的量刑严厉性,远远不能高于非法持有毒品。
国际刑事律师个人认为,持有毒品的行为我们不能只是单纯地认为企业构成进行某一罪名,而应同时结合其非法持有毒品的主观故意和其行为以及综合能力判定。
如果没有行为人持有毒品的行为主要是为了贩卖毒品,以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则应当定贩卖毒品罪;如果其目的不仅是为了提高自己吸食或者与他人合作共同吸食,则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当然,如何能够准确地判断行为人的目的,是一个公司司法会计实务中的难点,也是对刑事辩护律师制度提出的严峻挑战。
根据我国刑事辩护律师的了解,在确定学生对于传统毒品审判管理工作时间定性量刑的诸多研究问题的重要数据文件《全国各地法院关于毒品犯罪审判监督工作发展座谈会纪要》之中,最高实现人民选择法院认可了在实践过程中被应用广泛使用采用的推定方法,明确政府规定:贩毒人员被抓获后,从其住处、车辆中搜出的毒品,一般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
但如果确有证据充分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直接用于贩卖,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网络犯罪的,可依法定罪处罚。刑事律师认为,应当更加客观存在辩证地理解学习这一理论指导性文件。
推定事实,并非都是不可置疑、不能为了推翻的,辩护律师完全控制可以设计通过比较细致耐心的分析和举证质证,推翻推定事实情况或者动摇推定事实的可靠性。
更何况,推定贩毒人员自身所持有的毒品为用于贩卖的毒品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贩毒行为得到了确证,如果因为行为人的贩毒行为主义这一最基础教育事实还存在着诸多证据和事实上的疑点甚至出现程序瑕疵,则辩护律师完全一样可以有效利用基于这些疑点和瑕疵,去推翻资产基础贩毒行为的可信度,从而使事实推定的逻辑思维链条中断,这就是这样所谓的“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综上所述,持有毒品的行为我们不能只是单纯地认为企业构成进行某一罪名,而应同时结合其非法持有毒品的主观故意和其行为以及综合能力判定。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