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各种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非法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非法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数额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这里存在纵向和横向两个视角,从纵向视角看,刑法第205条第一款确定了本罪刑罚的基本内容,其他款项没有必要进行重复,这是立法技术的必然要求。从横向视角看,刑法中类似的规定其实非常多,哪怕某些罪名规定了倍比罚金等形式,在涉及单位犯罪时,也都只是描述了判处罚金。这进一步表明,对单位犯罪的刑罚作简单描述,是一种立法惯例,而不是为了突出单位罚金刑的无限性。
发票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虚开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根据目前有关司法解释,只有虚开税款数额达5万元以上才能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才可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
如果认为单位犯罪的罚金刑可以随意裁量,就有可能出现犯罪情节达到适用第三档法定刑的程度,但单位却最终判处极少量罚金的情况,这种判罚实际上与前置法强调经济制裁的基本思路相违背。
从司法的角度看,刑法第205条第一款罚金金额的上下限额,能够与有效剥夺自然人经济能力相适配,那么,对于经济能力更强的单位,同时在第二款规定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金的情况下,至少要避免突破下限额的底线,但单位犯罪罚金刑自由裁量的观点就可能失去这个底线,造成经济制裁上的疲软。
通过体系解释认同单位罚金刑的下限额,但又不认同上限额的思路,实际上是一种“部分接受,部分不接受”的剪裁式的逻辑样式,剪裁带来的恣意风险也很明显,为了实现打击犯罪的各种目的,剪裁式的逻辑样式可以不断地改变其所接受或者不接受的内容,譬如为了加大对单位的处罚力度,可以选择将刑法第205条第一款规定的罚金幅度的最高额,作为单位罚金刑的下限额。为了缩减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力度,又可以将罚金幅度内的最低额,作为单位犯罪罚金刑的下限额。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如果认为单位犯罪的罚金刑可以随意裁量,就有可能出现犯罪情节达到适用第三档法定刑的程度,但单位却最终判处极少量罚金的情况。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