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低价转换、变卖国有资产罪,是指国有企业、企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以低价转换、变卖国有资产为谋取私利的行为。 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对造成国家利益特别严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造成国家利益特别严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主体不能构成本罪。
二、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有徇私的动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3〕167号)关于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的“徇私”的理解,本罪的“徇私”也可理解为“徇个人私情、私利”。
三、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
1.徇私舞弊,行为人为了谋取私利而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事情。
2.实施了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
3.本罪是结果犯,只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被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予以及时制止或纠正,客观上未发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则不能认定为本罪。
四、本罪的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十七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未采取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故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的,一般不应当认定为贪污;造成国家资产重大损失,依法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或者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该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或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有徇私的动机。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