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主意对继子女的抚养权,只如果拥有扶养教导关系,曾经成立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能够酌情予以支撑。继父母在离婚后继续抚养继子女的认定,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子女抚养权律师一起看看吧。
1.婚姻法准予“扶养型”继父母在离婚后连续扶养继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划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扶养教导的继子女间的权力和责任,合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无关划定。”
可见,我国婚姻法抵赖履行了扶养教导责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并遭到婚姻法相关规定的保护。而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按照该规定,已经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离婚而直接终止。但就继父母而言,是否也属于该条规范的对象,由于其与继子女之间并无血缘关系,发生争议。
《最高国民法院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构成的权力责任关系是否解除的批复》觉得:“继父母与继子女已构成的权力责任关系不克不及天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该批复意见明确了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自然终止,反面解释而言,则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在依据法定方式解除前,仍可保留父母子女关系。
就此而论,继父主意对继子女的抚养权,只如果拥有扶养教导关系,曾经成立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能够酌情予以支撑。《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国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子女扶养问题的多少具体意见》第十三条规定了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由生父母抚养。但显然没有对生父母不同意抚养而继父母同意抚养的情形予以否定,继父母提出对继子女进行抚养不违反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立法目的。
2.继父母扶养继子女应吻合未成年人好处最大化准绳。因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足血统关系,关于继父母扶养继子女的,轻易发生是不是会对未成年人举行侵害、歧视等隐忧。
因此,在一般情形下,生父母在离婚后通常应优先抚养未成年子女。这也是上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生父母应当抚养的立法本意。但完全排除继父母抚养的可能性也将产生不利的社会影响。
在生父母谢绝或许废弃扶养的情况下,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扶养持悲观甚至果断阻挡立场,由其扶养大概发生不执行法院裁判责任、遗弃未成年人等风险,无益于未成年人康健成长。
继父母主张抚养权的,如否定其抚养愿望,而生父母又拒绝抚养,如何确定抚养人将成为难题。在继父母与继子女经过长期共同生活已经形成深厚的父母子女感情,且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对于未成年子女并无侵害行为的,可以根据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的原则裁量由继父母抚养,以符人伦亲情关系。
根据《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国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子女扶养问题的多少详细看法》第五条的划定,父母两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产生辩论的,应思量该子女的看法。
我国民法总则划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提出由继父母抚养的,法院应审查其是否出于自愿等,作出认定。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感情确实融洽,并无损害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危险的,法院应可裁量由其抚养。
以上就是子女抚养权律师为大家带来的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扶养持悲观甚至果断阻挡立场,由其扶养大概发生不执行法院裁判责任、遗弃未成年人等风险,无益于未成年人康健成长。法律是维护我们自身权益的有力工具,在我们遇到困难的时候,法律能够为我们履行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相关专业律师,我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