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配合财产归女儿的协议是有效的,只需夫妻两边同等批准即可。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离婚财产纠纷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夫妻签订财产归女儿的书面协议是否有效?
夫妻配合财产归女儿的协议是无效的,只需夫妻两边同等批准即可。夫妻能够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时期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配合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离婚时,一方潜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配合财产,或捏造债权妄图侵犯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配合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中华国民共和国婚姻法》划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时期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益;
(四)因继承或者赠与取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余应当归配合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配合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材遭到危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共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余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能够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时期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配合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时期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时期所得的财产商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权,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生活中有不少的工作都是当事人用亲情在道德绑架对方,父母亲在离婚的时间抉择把财产给女儿多是对孩子的一种赔偿,但这并非父母亲必须执行的法定义务,女儿强行要求占有父母共有财产的行为也是不合法的。不过,如果给女儿是为了规避债务,这样的约定也属无效。
以上就是离婚财产纠纷律师为大家带来的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时期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法律是维护我们自身权益的有力工具,在我们遇到困难的时候,法律能够为我们履行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相关专业律师,我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