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的罪与非罪如何区分?诈骗罪辩护律师告诉你

  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张京主观上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故意证据不足。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诈骗罪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原审被告人张净在得知存入商业银行的存款被雷锐等人支取时,先向雷锐、蓝振贵等人设计要求企业归还,在存款到期日两年后,雷锐等人仍无钱归还,张净即对中国银行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追回本金,当蓝振贵归还人民币38万元后张净即撤回对银行的起诉。

  因此,张净主观上是为了追回属于自己选择存入中央银行的本金而不是为了占有重要银行的财物。故,原裁判结果认定张净在主观上具有一些非法占有社会公共管理财物的故意提供证据能力不足。

  原裁判进行认定原审被告人张净主动透露自己密码的事实,其证据可以相互之间矛盾,不具有排他性。

  原裁判进行认定张净主动透露自己密码的事实,主要研究证据有同案人蓝振贵、雷锐、宁凤山、黄某某的证词。对该事实,张净从未供认过,而蓝振贵、雷锐、宁凤山、黄某某等人在谁透露密码、如何我们透露密码等情节上的陈述之间相互关系矛盾,不能得到印证。

  银行管理工作相关人员对于王朝秀则证实蓝振贵办卡时是知道这个存折密码的,根据《中国特色农业发展银行作为重庆市分行ES/9000计算机教育储蓄通过网络技术系统金穗借记卡业务数据操作设计手册》规定,对已有活期存折账户的个人投资开办金穗借记卡,必须能够提供其活期存折账号及账户设置密码。

  因此,现有电子证据问题不能充分证实张净如何向他人没有透露密码办卡的事实。根据我国再审庭审中张净提交的新证据能力可以有效确认2001年6月14日、2002年4月1日两笔存款是他人冒陈某某、张净之名采取挂失密码分析方式取走,该证据具有直接影响导致原裁判结果认定张净主动透露密码的事实认识不清,证据制度不具有排他性。

  原审的被告张静提议兰振贵在拘留中心串通供词,并让雷睿证明这是他所说的取款密码。 经调查,兰振贵将涉案信息转交给雷睿,但他的便条落入张静手中,雷睿没有收到,串通的结果没有实际发生,是否涉及串通,证据不充分。 法庭不会接受的。

  综上,原审被告人张净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原裁判认定张净主动透露密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具有排他性,故,原裁判认定张净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纠正。

  在本案中,原判认定被告人张静透露密码的证据不足,重审提交的新证据和司法专家意见确认,2001年6月14日和2002年4月1日两份报失密码申请书上“陈”或“张静”的签名,以及2001年9月8日和2002年4月1日两份开卡申请书上“陈”或“张静”的签名,既不是陈也不是张静写的。

  根据这一证明,是以两人名义提取的其他人,从而证明其从未向蓝振贵透露过提取密码。因此,原审法官认为张京向他人透露的事实证据密码卡的缺乏,认为张京主观上非法占有银行财产和故意的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为追回贷款本金而起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非法占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财务的目的不同。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诈骗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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