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兵、军事训练的,不仅违反军队的作战计划和行动,危害国家军事利益,而且严重违反国家的兵役管理活动。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概念及其构成:
战时拒绝、逃避征兵和军事训练罪是指预备役人员在战时拒绝、逃避征兵或者拒绝征兵、逃避军事训练的严重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的直接客体是兵役管理活动。根据兵役法的规定,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它不仅有利于保持陆军士兵的年轻和强大,加强后备力量,而且有利于在现代条件下开展人民战争,提高战时快速动员能力。
预备役人员作为人民解放军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要履行军事职责,积极参加军事训练,又要适应战时需要,积极被征召,投入军事训练,成为现役军人,担负作战任务。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兵、军事训练的,不仅违反军队的作战计划和行动,危害国家军事利益,而且严重违反国家的兵役管理活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发展方面表现为在战时可以拒绝、逃避征召或拒绝、逃避学习军事力量训练,情节更加严重的行为,具体表现在:
(1)这种行为必须是在战时实施的;如果是在和平时期实施,则不构成犯罪。 所谓的“战时”是战争时期。 根据中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战时决定是否采取行动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行使决定军队是否处于战争状态的职权。 本法第451条规定,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军队接受战斗任务或者受到敌人突然袭击的时间。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处理突发暴力事件时,视为战时。
(2)必须发展具有中国拒绝、逃避征召或拒绝、逃避学习军事力量训练的行为。对预备役工作人员的征召和军事技术训练是按照我们国家相关规定,公民社会必须通过履行的兵役义务。预备役人员应尽力履行自己这种权利义务,特别是在战时,更不应以任何一个借口拒绝或逃避,否则就可能构成本罪。
“征召”,是指兵役机关可以依法向预备役人员能够发出通知,要求其按规定不同时间和地点报到,准备转服现役的活动。“军事技能训练”,是指军事思想理论基础教育和作战实践能力分析训练的活动。
“拒绝征召、军事科学训练”,是指接到征召、军事方面训练方式通知后,拒不报到或者拒不参加一些军事思维训练。“逃避征召、军事知识训练”,是指以谎报年龄、自伤身体、假装病残、外出藏匿、找人顶替等方法躲避征召、军事训练。按照我国法律制度规定,行为人只要教师实施了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其他军事训练作为其中存在一种经济行为,就构成本罪;实施了两种问题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三)拒绝、逃避征兵或者军事训练的行为必须“严重”才构成犯罪。可见,情节是否严重是划分此罪与非罪的标准。所谓“严重情况”,是指反复,逃避征召或军事训练; 组织、教唆他人拒绝、逃避征召或军事训练; 使用暴力、威胁拒绝征召、携带武器逃避军事训练等。
根据《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我国公安行政机关进行管辖的刑事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预备役工作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学习军事力量训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发展军事技术训练的;
(2)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或者企业采取自伤、自残等方式选择拒绝、逃避征召或者一个军事能力训练的;
(3)联络、煽动他人合作共同拒绝、逃避征召或者中国军事技能训练的;
(4)其他相关情节更加严重的情形。
3.主体构成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预备役人员,非预备役人员不构成本罪。 根据《兵役法》的精神,“预备役人员”是指在军队以外服役的人员,包括加入民兵团体或登记服兵役的人员,他们积极履行兵役法规定的兵役义务,是国家后备役的后备资源,是战时动员的主要对象。 预备役分为预备役军官和预备役士兵。 预备役军官包括现役军官和转预备役军官、现役军官预备役士兵、高等院校毕业生、专职军事干部、民兵干部、非军事部门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预备役士兵包括已组建的基础民兵组织成员、已注册预备役的28岁以下士兵和已注册预备役的28岁以下专业技术人员。 普通民兵、已登记服预备役的29岁至35岁士兵及其他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男性公民。
4.主观要件
这种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故意在战争时期,为了国家的招募或者军事训练而故意拒绝或者逃避。如果躲避者被欺骗,相信他以前逃避过征兵,而其他人将其描述为其他活动,那么躲避记者的不正当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其目的一般是为了逃避兵役,犯罪动机更是贪生怕死,怕吃苦受累。
二、认定
1.犯罪与非犯罪的界限
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力量训练学生只有一个情节发展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所以“情节严重”与否是区分此罪与非罪的最重要标准。此外,还应注意战时与平时的界限。平时拒绝、逃避征兵、军训的,不能以此罪论处。
2. 这一罪行与逃离武装部队罪行的区别
根据《兵役法》,本罪的刑事责任应当按照开小差罪追究,两者具有相同的主客观要件。主要区别是: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只能是预备役人员,即组织成人民子弟兵或登记服预备役的人员;后者是军人。
(2)客观要求也不同。前者表现为战时拒绝、逃避征兵或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后者是逃兵行为,不分战时和平时,但战时严惩不贷。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这种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故意在战争时期,为了国家的招募或者军事训练而故意拒绝或者逃避。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