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责范围内不当行使职权,作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决定或者处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职务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国家赋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同时必然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 确保问题处理得合法、正确。 但是,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却反其道而行之,明知职权范围内办理的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不应当批准、决定和办理。 然而,其批准、决定或处理是有意作出。
根据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的行为有多种。 如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明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批准或者登记公司的设立或者登记申请、股票或者债券的发行或者上市申请;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徇私舞弊,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给予减税、免税;土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行政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等。
上述各类滥用职权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行为人处理的事项的性质是在其职权范围内有权处理的事项,具有形式合法性;
(2)由于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结果属重大违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从事前款规定的同样行为但刑法没有其他规定的可以构成滥用职权罪。
其三,故意不履行我们自己的职责,即表现为职务上的不作为。关于公司滥用职权罪是否发展存在问题不作为,理论上还是存在一些分歧。有的研究学者分析认为,本罪只能表现为中国作为;
①也有的学者普遍认为,本罪可表现为学生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②国际刑事律师个人认为,后一种文化主张是正确的。
在实践中,滥用职权罪大多是表现为教师利用自身职权进行积极有效实施在职务上能够全面实施而不应当如何实施的行为,或者是没有实施过程中超越职权的行为。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掌握这些国家经济权力关系的人不能完全成为可能需要利用其权力对其他相关人员或单位共同利益的制约力,故意以不作为的方式,来达到与积极滥用职权主义行为模式一样的目的。
刑事律师在前面已经明确指出,由于我国权力结构具有制约力,它的运用,能够使他人或单位为了取得某种公共利益,也可以使后者得不到满足某种物质利益,而这种影响结果,完全信息可以同时通过权力人故意不履行岗位职责而实现。
例如,某税务局局长接到人民群众监督举报,某企业有大量逃税行为,却因徇私而故意不派人去稽查,就像海关缉私人员受贿以后,明知走私分子水平运输走私物品进入国(边)境,故意不去检查,属于行为人利用技术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更多利益一样,税务局局长的不履行主要职责,也是以这样一种重要职务上的消极心理行为,掩护了逃税人,并为逃税人谋取了利益。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无论将国家为了利益、社会公众利益,还是将公民利益集团作为滥用职权犯罪的客体都是不恰当的。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职务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