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口子告状离婚到法院难免会负气,但愿将婚姻失败的义务都推给对方的设法主意也能够懂得,然而作为专业离婚律师及法官在诉讼中存眷的应该是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换句话说就是能够影响案件裁判结果的事实。而作为外行的当事人往往无法区分,于是经常为了一些无关事实而费尽心力去搜集证据加以证明。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单方面离婚律师一起看看吧。
举个离婚律师曾代办署理的案件作为例子:女方与男方因夫妻感情碎裂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第一次休庭时作为原告的男方尽管批准离婚,但在法庭上指摘女方在平常生活中不孝敬老人,对老人不敷体贴。虽然男方的说辞无凭无据,但的确惹恼了女方。于是休庭后女方询问本律师该如何搜集证据来反驳男方的这套说辞。据女方讲,婆婆曾在前年因病住院,在此期间,自己经常前去医院探望婆婆。关于这一点,曾向自己的母亲提及,是否能让自己的母亲出庭作证以证明此事?
关于女方的设法主意,本律师认为大可不必,原因在于
1、该究竟与离婚案件的审理效果没有关系。既然女方告状离婚,男方也批准离婚,所以该案最终必然会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至于女方是否孝敬老人并不影响该结果;
2、尽管男方指摘女方,但没有任何离婚证据作为凭证。所以法官是不可能认同男方所述的;
3、女方的母亲与女方存在人造利弊关系,且是证人的“道听途说”,并不是亲眼所见,其证人证言也无奈被法官采信。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以上就是单方面离婚律师为大家带来的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与其将精神花费在这类对裁判效果毫无意思的问题,还不如多花些心思去搜集准备与离婚财产分割相关的证据更具有现实意义。法律是维护我们自身权益的有力工具,在我们遇到困难的时候,法律能够为我们履行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相关专业律师,我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