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如何保障宗教信仰的?刑事犯罪律师为您介绍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是指国家政府机关管理工作进行人员通过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发展严重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1.客体要件

  本罪客体要件是公民的宗教文化信仰可以自由发展权利。《宪法》规定:“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主义信仰自由。任何其他国家政府机关、社会经济团体和个人信息不得强制要求公民信仰宗教问题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主要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与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信仰这种传统宗教的自由和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进行分析正当的宗教教育活动的自由选择等等。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是指依法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胁迫手段,阻止其信仰宗教、参加宗教团体,强迫其放弃宗教、退出宗教团体; 或者胁迫不信仰宗教的人信仰宗教,或者使用上述方法破坏宗教活动等。 本罪的主要行为方式如下:

  (一)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的。国家工作人员禁止他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信仰宗教和加入宗教团体;强迫他人放弃宗教信仰,退出宗教团体;或者强迫他人信仰某种宗教或者加入某种宗教团体,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二)关闭或销毁宗教场所和基本设施。 寺庙、教堂等宗教场所和必要的设施是信仰者进行合法宗教活动所必需的,与宗教信仰自由密切相关,一些少数民族甚至把宗教寺庙等宗教场所视为民族生活的象征。 历史上,对于信奉伊斯兰教的藏族和少数民族来说,寺庙不仅是宗教活动的场所,也是民族文化传播的中心。 一些喇嘛庙蕴藏着丰富的藏族历史文化资料。 因此,关闭或破坏宗教场所和必要设施的行为,无疑会损害宗教公民的宗教感情,侵犯其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三)禁止或扰乱正当的宗教文化活动。每一种宗教问题都有一个自己的宗教教育活动,如天主教的弥撒、基督教的礼拜、佛教的法会、道教的道场、伊斯兰教的礼拜和朝觐等。正是我们通过分析这些教学活动,使得中国宗教的信仰得以进行传播,教徒的信念得以坚定,宗教思想情感发展得以实现培养。因为在庄严、肃穆的宗教工作场所,通过这个神圣、完整的宗教礼仪和带有神秘主义色彩的服饰、道具和音乐等,教徒们可以学习产生这样一种具有强烈的认同和归属感,并通过学生相互作用感染,把个人与宗教群体生活紧密地联系结合在一起。所以,没有宗教管理活动,就不可能会有宗教信徒,宗教本身也就不会影响成为企业众多国家的人所信奉的宗教。正因为如此,正当的宗教旅游活动对宗教本身和教徒来说是十分非常重要,不可或缺的,禁止和扰乱这种经济活动势必造成伤害教徒的宗教感情,侵犯他们的宗教信仰自由权。

  (四)威胁、打击、迫害信仰宗教的公民,后果严重的。比如,为了剥夺合法的宗教信仰自由,在政治上对信教者进行打击和迫害,在经济上进行非法制裁,进行人身威胁,造成恶劣影响。

  (五)非法撤销合法宗教组织,非法剥夺教职人员在各宗教组织领导下履行宗教职责的权利,非法阻挠、禁止发行宗教出版物,责令停止宗教院校建设。

  现有的爱国主义宗教社会组织,无论是全国性的、省级的或是县级的,这些企业组织的职责是协助党和政府工作贯彻中国宗教文化信仰可以自由发展政策,代表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安排进行正常的宗教教育活动,办理教务。所以,非法撤销合法的宗教管理组织,造成污染严重经济后果的也构成侵犯宗教信仰自由的犯罪。另外,宗教院校、宗教刊物、职业道德宗教研究人员对信教公民的精神我们生活水平均有非常重要因素影响,因此,对它们的非法干涉亦即是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侵犯。#p#分页标题#e#

  (六)以语言、文字、图案等方式进行侮辱宗教或宗教文化团体的行为,也可构成一个非法剥夺宗教主义信仰可以自由地犯罪。例如:出版社、报纸、杂志等新闻出版公司机关中国家管理工作研究人员明知出版物中包含有侮辱、毁损宗教或宗教团体的内容而予以出版企业发行,造成环境恶劣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的行为等。

  (七)其他剥夺宗教自由的行为,具有严重后果或者不利影响的;

  “严重情节”是指行为人行为不端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不良手段通常是指行为人通过以下手段达到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目的:

  (1)暴力侵害公民的身体胁迫、伤害和其他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2)通过道德强制,强迫公民做某事或放弃做某事;

  (3)用言语、传单、标语或其他通信手段侮辱、攻击或诽谤公民,损害公民的名誉和人格;

  (4)以粉碎、抢劫、焚烧等破坏性极强的方式破坏与宗教有关的场所和设施;

  (5)使用可能产生类似后果的其他手段。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题是特殊教育主体,即构成本罪的人我们必须是国家政府机关管理工作研究人员。通常情况下,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都是通过利用具有一定的职权或个人身份所享有的声望进行的,很容易受到伤害人民群众的感情,往往政治上造成很大程度影响。非国家社会工作相关人员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触犯刑律的,除已成为犯本罪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服务人员的共犯意外,依照具体实际情况分析处理,不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要件表现为主观方面的故意。也就是说,明知而非法地剥夺他人的宗教自由权利。如果没有意图而只是客观结果剥夺了另一个人的宗教自由,则不构成死罪。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对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缺乏学习了解,导致对具体分析问题需要处理失当,引起民族地区的公民不满的,一般不能以本罪论处。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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