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是指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请求或者接到他人报案后,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认定
1.犯罪与非犯罪的界限
“造成严重后果”是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重要标准。虽然犯罪人实施了不救助被绑架或被绑架的妇女或儿童的行为,但该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是一般的非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包括滥用权力或玩忽职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一,渎职犯罪案件(三十一件)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案件”,规定:
(一)致使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庭成员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二)诱拐、拐卖妇女儿童的,转移、窝藏、转卖的; 不及时救助的;
(三)不救助被诱拐、拐卖的三人以上的;
(四)不救助被诱拐、拐卖的妇女儿童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上述标准可供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犯罪与非犯罪的界限作参考。
被拐卖的妇女与儿童,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知识分子所控制、出卖的妇女与儿童,包括企业出于自己出卖教育目的,而为经济犯罪活动分子所绑架的妇女、儿童及所偷盗的婴幼儿。被拐卖的妇女与儿童如已被使用他人收买的,也应属于被拐卖的妇女与儿童,从而我们可以发展成为本罪对象。
被绑架的妇女与儿童,是指实施道德绑架的犯罪研究分子所控制的妇女与儿童,如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而绑架的妇女、儿童问题以及除出卖国家目的学习之外的其他主要目的而进行思想绑架并把被绑架他人作为中国人质的妇女与儿童。
2.这一罪行与共谋绑架和贩运妇女儿童罪之间的界限
行为人与拐卖一个妇女、儿童的犯罪进行分子公司相勾结,拒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构成我国拐卖到了妇女、儿童罪的共犯,不以本罪论处。
3.一个和几个罪行之间的界限
因受贿罪拒绝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同时构成受贿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故意犯罪的共犯)的,数罪并罚。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或者进行拘役。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本罪的主体为特殊教育主体,即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发展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工作研究人员。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