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边界,是指与邻国的边界。所谓边界,是指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等地的边界。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出入境管理制度。所谓边界,是指与邻国的边界。所谓边界,是指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等地的边界。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出入境(边境)管理。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出入境,应当向主管机关申请出入境,并办理有关手续。违反上述法律规定,非法出入境均属违反出入境国家(边境)管理令的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属于严重的偷越国境行为。所谓“偷越国境”,是指违反边防法规,非法出入境的行为。穿越中国国境的手段和方法可以多种多样,一般表现为在不允许通行的地方秘密出入,有的乘船,有的乘车、骑马或徒步;有的虽经指定地点,但伪造、涂改、冒用出入境证件或采用其他欺骗手段蒙混过关。
比如有的人藏在出入境国家边境的飞机、船、车上,有的人藏在集装箱或行李箱里出入境装载。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只要实施了非法出入境,都属于越国(边)境行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只是变造或者伪造出入境证件,而没有进一步实施偷越国境的行为,则不构成本罪,但可能犯其他罪,如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等。外国人非法居留或者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不能认定为偷越国境,不能以此罪论处。
根据《最高人民对于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企业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信息刑事犯罪案件具体应用相关法律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情节更加严重”:
(1)在境外项目实施环境损害我们国家经济利益以及行为的;
(2)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的或者他们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3)拉拢、引诱他人可以一起偷越国(边)越境的;
(4)与境外组织、人员勾结越境的;
(5)因非法越境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越境的;
(6)其他严重情节。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企业主体,中国公民和一个外国人学习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具有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也就是明知是国(边)界线,却依然执意要偷。如果行为人不清楚或者知道国(边)境,犯了错误或者过失,就不能构成本罪。犯此罪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逃避惩罚而违纪;有的为逃避刑事处罚而犯罪;有些是为了走私和贩毒等。
动机不同可以考虑作为处罚情节,但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对于普通居民走亲访友、赶集、跨境务农或出国谋生,一般不适合作为犯罪处罚,可依据出入境管理条例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对于普通居民走亲访友、赶集、跨境务农或出国谋生,一般不适合作为犯罪处罚,可依据出入境管理条例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