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让渡、倒卖地皮使用权罪,是指以图利为目标,违背地皮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占的客体是国度的地皮治理轨制。“任何构造或许小我私家不得侵犯、生意或许以其他方式非法让渡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国家严禁以任何形式转让土地,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显然是对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严重侵犯。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地皮治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1.必须是违背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
违背地皮治理法例,依据2001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最新立法说明,是指违背《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2.必须是非法让渡、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地皮管理法》划定,中华民国共和国实施地皮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侵犯、生意或许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严格依法进行。
所谓倒卖地皮使用权,是指将地皮使用权非法出售给别人,或许为了出售而向别人收购、租借地皮使用权等。有的是明码标价予以出售;有的则因此某种方式掩饰其土地的买卖,如明里购买他人的厂房,暗里则是购买厂房所占地的土地使用权;借买他人住宅之名行占他人住宅基地使用权之实等。
本罪属情节犯,非法让渡、倒卖地皮使用权的行动必须达到情节紧张,能力构本钱罪。所谓情节紧张,主如果指屡次实行本罪行为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数量较大的;牟取非法利益较大的;造成土地严重破坏或荒芜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普通主体。凡达到刑事义务岁数,具有刑事义务才能的自然人都可成为本罪主体。依本节第231条划定,单元亦能够本钱罪。单元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意,而且以图利为目标,不以图利为目标,不构成本钱罪。图利不仅是行为人谋取金钱上的利益,而且也指行为人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例如为了出国办理护照,为了升官等等。
犯本条罪的,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非法让渡、倒卖地皮使用权价额5%以上20%如下罚金;情节分外紧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如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让渡、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审理毁坏地皮资本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律多少问题的说明》(2000年6月22日起执行)第2条划定:“实行第一条划定的行动,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于非法让渡、倒卖地皮使用权“情节分外严重”: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所谓倒卖地皮使用权,是指将地皮使用权非法出售给别人,或许为了出售而向别人收购、租借地皮使用权等。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