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是指国度事情职员或许受国度构造、国有公司、企业、奇迹单元、国民整体托付治理、谋划国有财产的职员,利用职务上的方便陵犯、盗取、骗取或以其余手法非法占领大众财物的行动。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贪污受贿律师一起看看吧。
可见,以骗取的体式格局占领大众财产也是贪污罪的行动体式格局之一。骗取型贪污罪与诈骗罪在犯法组成方面有一个配合的特性,即接纳虚拟究竟、瞒哄真相让别人堕入谬误意识惩罚财产的手法侵占正当财产的所有权。两者在以下情况下容易混淆界限:
(1)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具有上述身份的人,骗取公共财物的,不能构成贪污罪,只能构成诈骗罪等其他犯罪。
(2)两罪同样属于骗取财物的行为,但在是否“利用职务之便”上具有重大差异。
如果行为人虽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但如果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未利用其职务便利,而只是利用工作之机的,只能以诈骗罪论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其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利用工作之机,是指与职权或职责无关的,仅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或凭借工作人员身份,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对象的方便。
贩卖伪劣产物罪,是指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冒充真,以次充好或许以不合格产物假冒及格产物,贩卖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动。刑事律师觉得,区别两罪应该分为两种情形:
(1)购置人知道所买的产物是伪劣产物的,只组成贩卖伪劣产物罪;
(2)行为人向购置人宣称伪劣产物是真品,使购置人信认为真,骗取其财帛的,属于一行动触犯数罪名,构成想象竞合犯,应在诈骗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中择一重罪处断。
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也体现了这一原则:“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利用工作之机,是指与职权或职责无关的,仅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或凭借工作人员身份,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对象的方便。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贪污受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