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墓会有哪些法律后果?刑事辩护律师讲完你就知道啦

  盗掘古文化遗迹、古墓葬罪,是指盗掘拥有汗青、艺术、迷信代价的古文化遗迹、古墓葬以及拥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1.客体要件

  本罪侵占的客体是国度对古文化遗迹、古墓葬的治理轨制。拥有厚实的文物,此中至关部分是环球公认的瑰宝。盗掘古文化遗迹、古墓葬的行动不但造成文物的严重流失,而且使许多文物因失去保护而丧失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有的甚至造成文物的直接毁坏,因而这种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盗掘古文化遗迹、古墓葬罪的犯法工具限于拥有汗青、艺术、迷信代价的古文化遗迹、古墓葬,而不包括所有的文物。

  所谓“文物”,是指统统拥有汗青、艺术、迷信代价的文献和什物,依据文物保护法的划定,的文物向细胞孕:拥有汗青、艺术、迷信代价的古文化遗迹、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与庞大汗青事情、反动活动和闻名人物无关的,拥有首要教导意思和史料代价的建筑物遗迹、纪念物;历史上各时期贵重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首要反动文献材料以及拥有汗青、艺术、迷信代价的手稿、古旧图书材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等。

  所谓“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体指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及辛亥革命以后与著名历史事件有关的名人墓葬遗址和纪念地。其中古文化遗址包括石窟、地下城、古建筑等,古墓葬包括皇帝陵墓、革命烈士墓等。如果行为侵犯的不是上述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而是其他有关文物的,不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盗掘古文化遗迹、古墓葬的行动。所谓盗掘,既不同于纯真的偷窃行动,也不同于对文物的毁坏行动,它是指未经国度文明主管部门同意的擅自掘取行为,其行为方式有的是秘密的,有的是明火执仗公开进行掘取;有的是单个人实施,有的则多人合伙甚至聚众实施。

  本罪属于行为犯而不是效果犯,只需行为人实行了盗掘古文化遗迹、古墓葬的行动就已构本钱罪,至于是不是造成使古文化遗迹、古墓葬遭到紧张毁坏的效果,只对确定本罪合用的法定刑有意义。

  在实践中,尽管盗掘古文化遗迹、古墓葬行动普遍都会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造成严重破坏,但也有些行为却未使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受到严重破坏,对此不能认为不构成犯罪或只构成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普通主体。单元是否构本钱罪主体,法律无明明文划定,我们觉得,依据其余无关对单元犯罪的法律规定来理解,如果本罪是在单位名义组织策划下实施的,可以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宜对单位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意,并且普遍拥有非法占领古文化遗迹、古墓葬中文物的目标。本罪是否由直接有意组成,理论上有确定与否认两种截然统一的观点。我们认为,只要行为人的盗掘行为出于故意,其对盗窃的对象是否属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文物即使是不确定的,也可以构成本罪。因而,本罪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只要行为人的盗掘行为出于故意,其对盗窃的对象是否属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文物即使是不确定的,也可以构成本罪。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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