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少数民族传统风俗习惯,是指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历史社会发展中逐渐形成的,在服饰、饮食、婚嫁、丧葬、礼仪教育等方面的习惯这种做法。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少数国家民族的信仰可以自由,犯罪对象是少数民族文化风俗生活习惯。所谓少数民族传统风俗习惯,是指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历史社会发展中逐渐形成的,在服饰、饮食、婚嫁、丧葬、礼仪教育等方面的习惯这种做法。
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在长期的历史经济发展研究过程中没有形成的,《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可能保持企业或者进行改革要求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则侵犯了少数民族主义公民所享有的上述基本权利,伤害了少数民族的民族思想感情与民族自尊心,破坏了中华民族伟大团结、民族精神平等的原则,理当予以禁止。
2.客观要件
该罪客观上表现为以强制性手段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习俗。 干预和破坏的形式有暴力、胁迫、使用权力、使用行政措施等。从内容上看,主要表现是迫使少数民族公民改变自己的习惯和习惯,干涉或破坏少数民族按照自己的习惯和习惯采取合法行动。例如,回族人被迫吃猪肉,少数民族禁止自己过节。
这里要注意三个问题:
第一,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客观行为必须是强制性的; 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促使少数民族主动放弃和改造自己落后的风俗习惯,并不是犯罪。
第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没有干涉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法律依据。
第三,必须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即非汉族的风俗习惯。 这种习俗必须在长期的生产、生活过程中形成,具有群众基础的习俗。
因此,违反汉族风俗习惯、干扰少数民族不以风俗习惯为基础的活动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根据本条规定,国家政府机关管理工作研究人员侵犯少数民族文化风俗习惯,情节发展严重的,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政治环境影响坏等等。如因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引起了一个民族纠纷、发生械斗的,应视为情节严重,以犯罪论处。
国家安全机关社会工作相关人员同时由于思想政治建设水平要求不高,或者对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缺乏学习了解,导致对具体分析问题需要处理失当,引起民族地区的公民不满的,一般不能以本罪论处,可以酌情给予企业行政处分或者数据进行自我批评教育。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国家政策、原则的执行者,实施上述行为,才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非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刑法,违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的,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作为另一罪处罚。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少数国家民族文化保持与改革本民族传统风俗生活习惯的危害分析结果,并且我们希望企业或者放任这种研究结果的发生。犯罪的动机以及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对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缺乏学习了解,导致对具体分析问题需要处理失当,引起民族地区的公民不满的,一般不能以本罪论处。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