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构成犯罪吗?刑事犯罪律师一文讲清楚

  负责抢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拒不履行职责,不仅使国家工作人员无法或难以开展抢救妇女儿童的职责活动。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1.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正常救助活动。负责抢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拒不履行职责,不仅使国家工作人员无法或难以开展抢救妇女儿童的职责活动,而且使被拐卖妇女儿童及其亲属和群众不信任和不满国家机关,损害国家机关的公信力。

  被拐卖的妇女与儿童,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知识分子所控制、出卖的妇女与儿童,包括企业出于自己出卖教育目的,而为经济犯罪活动分子所绑架的妇女、儿童及所偷盗的婴幼儿。被拐卖的妇女与儿童如已被使用他人收买的,也应属于被拐卖的妇女与儿童,从而我们可以发展成为本罪对象。被绑架的妇女与儿童,是指实施道德绑架的犯罪研究分子所控制的妇女与儿童,如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而绑架的妇女、儿童问题以及除出卖国家目的学习之外的其他主要目的而进行思想绑架并把被绑架他人作为中国人质的妇女与儿童。

  不属上述的妇女与儿童,即使为犯罪相关分子所控制如进行一些非法手段剥夺学生人身安全自由、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猥亵儿童、暴力发生干涉主义婚姻生活自由等所暂时或需要较长一段时间管理控制的妇女及儿童,也不可能成为本罪对象。对于选择后者通过这种影响妇女与儿童,置之不顾,不进行自我解救的不可能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负责救助被绑架妇女和儿童的国家工作人员接收被绑架妇女。 儿童或者其家庭成员请求救助或者接到他人报告,不救助,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为人负责营救被拐卖、拐卖、拐卖的妇女和儿童,并收到“救援请求”或“报告”。 这是履行救助义务的先决条件。 必须有不进行救援的行为,即行为人收到救援请求或报告,不履行救援职责。 所谓救援失败,是指在接到救援请求或报告后,没有采取任何救援措施,或推诿,延误救援工作。 这是不作为罪。 如未向救援主管部门报告情况,未制定救援计划和计划,未安排救援行动等。必须是由于救援失败的后果。 不救人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诱拐、绑架妇女、儿童及其亲属造成重伤、死亡等后果,以及引发其他刑事案件的发生等。

  根据《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检察院提出关于渎职侵权责任犯罪问题案件立案工作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学习或者其家属重伤、死亡教育或者企业精神功能失常的;

  (2)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没有及时有效进行自我解救的;

  (3)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自己解救3人次以上的;

  (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环境恶劣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的;

  (5)其他因素造成污染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形。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教育主体,即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发展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工作研究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对于工作相关人员的范围可以是非常宽泛的,但只有通过那些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的国家审计机关提高工作服务人员,才可能已经成为本罪的主体。虽然学生本人是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工作技术人员,并且我国实施了阻碍解救的行为,但其如果一个不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便不能构成本罪。这里的“解救职责”,是指在职务范围内或责任公司范围内形成具有“解救”的内容。根据不同有关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各级领导人民需要政府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有解救职责,解救职责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财务部门严格执行。

  具体指各级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安、检察、法院、民政、妇联等部门中主管、分管和直接影响参与解救工作的国家经济工作专业人员。上述分析人员负有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从人贩子、收买人或者绑架他人手中解脱出来,以及安置送返被害人等解救工作岗位职责。

  4.主观要件

  司法实践中,本罪的主观方面多为间接故意,但不排除直接故意的可能性。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本罪的主体为特殊教育主体,即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发展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工作研究人员。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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