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被拐卖、绑架以及妇女、儿童的正常进行解救人类活动。犯罪对象是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妇女”,既包括企业具有发展中国经济国籍的妇女,也包括一个具有学习外国公司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利用阵地阻碍救援的行为。 救助,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依法解救被拐卖、拐卖、拐卖的妇女、儿童而采取的措施或者采取的活动。 “职务使用”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登记规范的规定》有关规定,对妨碍抢救被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挑拨拐卖者、绑架者、新郎的信息,妨碍救援工作正常进行的,依法定罪处罚。不再以刑法第417条规定的协助刑事逃避处罚罪定罪处罚。
“利用岗位阻碍救援”,主要包括以下两种形式:
(1)利用负责救援工作的主管岗位阻止救援进行或为救援活动设置障碍;
(2)故意向他人披露因岗位原因掌握的救援计划和行动计划,阻碍救援或使救援无法进行。
它们在实践中也不受限制。
3.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个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因素方面表现为企业故意且必须是直接进行故意。行为人既认识到我们自己的行为是在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也希望可以发生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未获解救的结果。如只是学生认识到发展自己学习行为方式可能存在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但主观上并不希望能够发生改变这种研究结果的,不构成本罪,导致出现严重影响后果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挑拨拐卖者、绑架者、新郎的信息,妨碍救援工作正常进行的,依法定罪处罚。不再以刑法第417条规定的协助刑事逃避处罚罪定罪处罚。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