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司法实践中的种种情况,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数额进行深入研究迫在眉睫。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刑事律师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犯罪额的认定
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数额不是构成犯罪的主要条件,而是构成犯罪和量刑的重要环节和参照条件,在其他情况下,犯罪数额越大,社会危害性越大,可见数额的大小与其社会危害性成正比。
在国家司法实践中,这类行为的数额的确定也非常重要,但由于数额的确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加之我国法律对数额的确定标准没有统一,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认定标准不一致,因此在同一案件中有不同的判决,这也影响了对非法吸收公款罪犯的定罪和处罚。由于司法实践中的种种情况,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数额进行深入研究迫在眉睫。
对于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数额的确定,是以犯罪分子吸收的资金总额为基础计算的,《非法集资解释》对此有明确规定。 如果行为人在犯罪发生前已将资金返还存款人,可以作为量刑的补充参考。行为人吸收的资金依法视为本金,存款人收到的收入为利息,案件发生前已偿还的本金和利息不予扣除。
当然,如果将利息转换为本金,就不包括在犯罪数额之内。究其原因,主要是:本金和利息的计算方式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而且法律不会持有行为人的态度。此外,法律还将筹资欺诈行为规定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行为人的资金用途不同,侵犯国家或个人的财产权,非法吸收是为了生产经营, 它干扰的是行为人在犯罪发生前将部分资金返还被害人的国家金融秩序,从道德上讲不属于非法占有,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另一种情形,其行为是犯罪的主要条件,行为人无论返还与否,都侵犯他人的合法财产。即使有部分资金返还,也不能依法抵扣,这也是按照《非法集资解释》的规定执行的。
二、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罪案发前已归还本金以及是否可以计入
在审理非法吸收利用公众存款案件时,对于案发前已经没有归还的本金数额是计入管理还是需要予以扣除?这一直是理论界存在争议比较大的问题,举个例子假如行为人向存款人那里借了 10 万元本金,案发前行为人将 5 万元本金还给了存款人,那么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工作方式中,犯罪数额计算为 10 万元比较科学合理设计还是我们还是 5 万元?
学者们通过调查研究方法得出以下两种不同观点:一种重要观点的人认为自己已经无法归还的数额不应计入其他犯罪数额中,这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服务原则,既要惩治网络犯罪也要以学生合理的方式能够唤醒行为人的错误思想意识;另一种主要观点理论认为,虽然行为人已归还全部活动或者两个部分本金,但他的行为发生改变不了已构成主义犯罪的事实,那么案发前归还的数额应当计入犯罪数额。
国际刑事律师赞成第二种观点。无论是非法吸收能力还是集资诈骗除了学习行为生活方式导致有些什么区别,行为人只要发生了积极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即使案发前归还部分本金,也改变不了犯罪心理行为的本质,因为他们已经产生了严重破坏这个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稳定和具有特色社会危害性。
因为《刑法》中规定,无论以何种教学方式不断吸收公众存款,对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的发展模式构成威胁的,即可构成本罪。另外《非法集资解释》第三条中也规定,“非法吸收知识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同时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因此,根据教师这一政策法律制度规定政府行为负责人在案发前归还的数额不应扣减,应以自身实际所吸收的全部资产数额为准。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另一种情形,其行为是犯罪的主要条件,行为人无论返还与否,都侵犯他人的合法财产。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