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这里的民主权利是指公民的批评权、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这里的民主权利是指公民的批评权、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这些权利是公民享有的重要民主权利,是公民管理国家权利的重要方面,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对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不允许任何人压制或报复。为了切实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上述权利的实现,本法规定了对侵犯公民上述权利的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犯罪。这种犯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民主权利,而且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侵权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为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侵害的对象,只限于证人。证人是指是在诉讼发展过程中我们已经可以依法管理提供一个证明的证人,包括在各种不同诉讼活动过程中进行依法向法院工作提供实践证明的证人制度以及在刑事诉讼中向公安、检察等司法行政机关企业提供研究证明的证人。知悉案情但尚未作证的人,不是本罪的对象。证人的亲友本不是本罪的对象,但是学生通过加害证人亲友的方式实现打击报复证人的,可按本罪处理。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对证人进行报复。 报复证人的方式有多种,如编造各种“理由”、“借口”、非法扣证人的工资、奖金等。将证人转移到肮脏、劳累、痛苦的岗位上,或找借口将证人调离本单位;降职、降职、降薪;压制证人职称的晋升、晋升和考核; 解除证人的党籍、公职、开除、非法拘留证人、组织殴打证人、骚扰证人及其近亲属等。无论作案人采取何种形式,都不影响犯罪构成。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证人进行报复,往往是行为人滥用职权、虚假公私分明。 同时,也有一部分犯罪者没有利用自己的权威而是为了报复目的,对证人使用恐吓、谋杀、伤害等报复手段。 不能单独构成犯罪的,可以按本罪处罚;能够单独构成犯罪的,按照相应的罪定罪处罚。
对反击证人,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得视为犯罪,可以给予批评和教育,或者采取相应的行政处分措施。对证人报复情节严重的,应当考虑量刑(加重情节)。所谓严重情节,一般是指: 受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权利受到严重损害; 手段不良; 导致精神障碍或者自杀; 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因素方面我们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发展具有一定打击报复证人的目的。如果企业没有报复陷害的目的,而是由于经济政策管理水平要求不高,思想研究方法主观片面,工作生活作风简单粗暴,对事实未能查清等原因,对证人处理方式不当,致使其遭受损失的,属于自己工作上的失误,不构成犯罪。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对反击证人,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得视为犯罪,可以给予批评和教育,或者采取相应的行政处分措施。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诉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