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职务犯罪律师来讲讲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管理工作进行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控制放行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职务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1.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移民管制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海关是出入境的监督管理机构,海关工作人员有权对出入境人员的证件进行检查。

  出境、入境时,应向边防检查站出示证件。边防检查站人员有权不放行未持有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持有无效出入境证件、持有伪造、变造、伪造出入境证件、拒绝交付出入境证件的人员。这是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也是他们必须履行的义务。 海关、边防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擅自释放明知越境(境)的人员,构成犯罪。

  2.客观要件

  客观上讲,本罪的特征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容留他人偷越国境。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主管、管理、办理护照、签证,或者负责查验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职务上的便利。国家工作人员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其他方法帮助他人偷越国境的,以偷越国境罪的共犯论处。

  所谓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境,是指为企图偷越国境者签发护照、签证等有效出入境证件,或者不履行出入境检查职责,放入或者放行偷越国境者的行为。上述国家工作人员与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实施上述容留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因此,应当按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发展人民对于检察院进行关于渎职侵权犯罪问题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边防、海关等国家政府机关以及工作研究人员涉嫌在履行社会职务设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海关、边疆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

  这种犯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故意越过国家(边境)的人员,但故意放人。这种犯罪不一定是为了牟利。他们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些可能是出于自身利益,有些是出于家人和朋友的面子。玩忽职守不构成犯罪,如果后果严重,可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边防、海关等国家政府机关以及工作研究人员涉嫌在履行社会职务设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职务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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