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律师:这些行为可能涉嫌非法占用耕地!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2)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5亩以上的;

  (3)非法占用其他林地10亩以上的;

  (4)非法占用本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50%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5)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耕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林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大量非法占用耕地,造成大量毁坏耕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对非法占用耕地的,依法定罪处罚:

  (一)大量非法占用耕地,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十亩以上的耕地。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面积毁坏’,是指非法占用耕地建造窑炉、坟墓、房屋、挖沙、采石场、矿山、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对五亩以上基本农田或者基本农田以外十亩以上农田的耕作条件造成严重破坏或者严重污染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占用林地用途,修建窑炉、坟墓、房屋、挖沙、采石、采矿、采土、种植农作物, 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堆放、排放废弃物或者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活动; 对林地原有植被、林业种植条件造成严重损害或者污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规定的“大量”:造成林地大面积破坏,以非法占用农业用地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外,还可以处以下罚款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毁坏防护林地、专用林地合计五亩以上;

  (二)非法侵占、毁坏其他林地十亩以上;

  非法侵占、毁坏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林地,致使林地数量达到相应数量标准的50%以上; 非法占用、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达到相应规定数量标准的50%以上的,两项的总量应当符合本条规定的数量标准。 &quot

  应用时要注意三个方面:

  1.为什么对破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与其他林地的犯罪规定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这主要是考虑到,防护林对于改善生态环境,减少自然灾害,减轻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危害,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特种用途林或者对国防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或者具有重要的历史纪念意义和科研价值;或者在维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方面具有特殊的功能和作用。

  由于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是以发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的林种,在林业分类经营中被纳入生态公益范畴进行管护,实行与商品林不同的管理措施。特别是在占用林地需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的数量标准上,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比其他林地具有更高的标准。

  据有关统计,全国防护林地占林地总面积的8.32%;特种用途林地占林地总面积的1:54%。由于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不仅具有有别于其他林地的特殊意义和功能,而且在林地总面积中所占比例也非常小,应当给予特别的保护,实行相对比较低的定罪量刑标准。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2)项分别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的定罪数量标准为5亩,其他林地的定罪数量标准为10亩。

  2.如何进行把握破坏社会不同产品种类林地的数量可以达到企业不同学生比例的定罪量刑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同时对于非法占用水平不同文化种类的林地(如防护林地和其他林地)并毁坏的情形时有可能出现。由于对不同材料种类的林地规定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数量质量标准,因此,就产生了行为人破坏程度不同种类的林地,但每一种林地的数量均未达到一个相应国家规定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应如何正确处理的问题。

  对此,考虑到这种情形同样对林地资源开发具有非常严重的破坏性,必须及时给予惩治;而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往往需要采取这类网络犯罪手法以规避刑事责任的追究,因此,有必要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诉讼案件情况具体实际应用提供法律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中区分不同情形加以明确规定。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明知没有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严重危害人类社会的结果,仍然存在希望通过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为故意。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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