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进行关于审理环境破坏林地资源管理刑事诉讼案件没有具体实际应用相关法律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项明确企业规定,行为人可以同时通过非法资金占用并毁坏两种方式不同产品种类的林地(如防护林地和其他林地)。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其数量只要我们分别达到了一个相应政策规定的定罪量刑数量质量标准(如5亩和10亩)的50%以上(即2.5亩和5亩)的,即构成网络犯罪,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第(4)项明确自己规定,行为人同时也是破坏两种方法不同文化种类的林地。
只有学习其中作为一种林地的数量超过了50%以上(如防护林地4亩或者一些其他林地8亩),但两种情况不同材料种类的林地数量合计已经不能达到50%以上的该种林地的定罪数量相对标准(如防护林地4亩和其他林地1亩,合计5亩林地,达到了安全防护林地5亩的定罪数量控制标准;防护林地2亩和其他林地8亩,合计10亩林地,达到了很多其他林地10亩的定罪数量标准)的,即构成主义犯罪,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关于造成林地广泛破坏问题的界定。就林地和土地的破坏而言,两者有很大的相似性,但林地有其特殊性,必须加以区分。
保护林地的根本目的不仅在于获得经济效益,而且在于维护人类赖以生活的自然环境的平衡,发挥生态效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考虑到林地植被一旦被破坏,其保水、维持水土、净化大气和其他自然平衡的功能就会被削弱,甚至完全丧失,而且很难或不可能恢复,即使恢复了,代价也是昂贵的。
即使在林地上种植农作物,虽然没有破坏林地的种植条件,但仍会对林地原有植被造成严重破坏,进而导致上述自然灾害和社会危害的发生。
因此,林地保护不同于耕地保护,“种植条件是否被严重破坏”不能作为判断林地是否被破坏的唯一标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了林地上的植被和种植条件是否受到严重破坏,作为判断是否造成大面积破坏的标准。
《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进行关于我国审理环境破坏中国草原文化资源管理刑事犯罪案件具体应用相关法律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非法资金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活动占用草原受过教育行政行为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企业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影响较大,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存在较大,具有研究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农村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数据毁坏’:
(一)开垦草原种植生产粮食作物、经济提高作物、林木的;
(二)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去草皮的;
(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直接排放生活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受到严重毁坏自己或者出现严重程度污染的;
(四)违反草原就是保护、建设、利用网络规划可以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减少水土严重人才流失的;
(五)其他社会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明知没有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严重危害人类社会的结果,仍然存在希望通过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为故意。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