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发展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政府机关进行工作研究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条件的公司可以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中国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滥用管理公司和证券职权罪是徇私舞弊的特殊规定,构成犯罪,一般应当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以滥用管理公司和证券职权罪定罪。
在刑法中,医疗事故、滥用职权行为与重大损失的结果之间必然存在因果关系,这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滥用职权行为与直接和间接、主要和次要的严重危害后果以及领导责任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也存在着直接责任人员的过错行为。构成滥用管理公司或者证券公司职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是指与所造成的严重危害有必然联系的渎职行为,一般不构成滥用管理公司、证券犯罪,而是一般性的工作失误,应当由主管行政部门处理。
犯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政府部门强令登记管理机关及其相关工作进行人员可以实施本条所定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技术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所谓上级机关,不仅包括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主管部门,还包括对工商股票和债券发行上市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如政府的主管领导,以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主管部门。上级部门直接负责人既包括上级部门负责人,也包括上级部门具体人员。 禁令,是指上级机关明知公司的设立、登记申请或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煽动、命令、要求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准或登记的行为。
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购物中心、公园、电影院、展览馆、运动场所等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扰乱交通秩序,抗拒、阻挠国家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在适用本罪时,要注意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这两类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其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不合理要求而对国家机关施加压力;客观来说,人是聚集在一起的,包括有时候会用暴力手段去扰乱。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侵害对象的地点和范围不同。前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侵犯公共场所和交通秩序;后者发生在机关、企业、医疗科研单位或学校,侵犯机关、单位的秩序。
犯本罪的,对首要目标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以及或者进行管制。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滥用管理公司和证券职权罪是徇私舞弊的特殊规定,构成犯罪,一般应当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以滥用管理公司和证券职权罪定罪。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