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国家进行司法管理工作研究人员,利用技术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罪犯通过非法释放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职务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1.私自释放在押人员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监督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犯罪分子因警惕性不高、警惕性不高、管理不严而逃跑,或者因工作上的疏忽大意,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犯罪分子处于错误的位置。这种情形一般属于职务过失,不构成犯罪,但情节严重的,也可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2.私自羁押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脱离监管人员、押解人员监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既遂。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目的是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摆脱司法机关和监管人员的控制,逃避法律制裁。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是否私自释放,应当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是否逃脱了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的控制为标准。在监狱中被私自释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越狱逃跑,但在监狱监管范围内被抓获的,是未遂;或者虽已越狱,但被及时发现并当场抓获,也是一种未遂。如果你已经脱离了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的控制,那就应该是既遂;在押解途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私自释放后,被其他人当场发现并立即强制抓捕归案的,应当认定为未遂;私放罪
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如果可以当场逃离,摆脱了对于其他押解人员的控制,即属既遂;被释放的犯罪分子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在逃出监管管理机关和监管工作人员的控制研究范围以及以后,经过中国司法行政机关作为侦查,通缉追捕归案的,仍应视为既遂。
3.私自释放罪犯罪与徇私舞弊罪的界限
秘密释放在押人员罪的目的是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犯罪分子摆脱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控制,最终逃脱法律制裁,实质上是包庇明知自己犯有徇私枉法罪的人不受起诉,或者故意作出徇私枉法的决定,使犯罪分子无罪释放,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他们既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又在客观上利用其职务的便利,其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两者的区别在于:
第一,在客观表现上是不同的。犯有私自释放罪的司法人员,主要是利用监管、押送犯罪分子的便利,未经许可非法释放犯罪分子;另一方面,徇私枉法行为客观上是利用法定的立案权、调查权、预审权、起诉权、审判权,对知情人员徇私枉法,作出不立案、不起诉、无罪判决、无罪裁定、包庇犯罪分子的决定。
二是责任主体和权威主体的不同。非法羁押罪的主体主要是负有监督、押送职责的司法人员,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主要是具有案件、侦查、审判、起诉或司法权力的刑事案件。
4.私自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人经法院判决无罪的,仍构成私自释放在押人员罪,不能仅仅因为无罪就免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由于私放的人毕竟是无辜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犯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发展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就是十年达到以下有期徒刑,情节需要特别对于严重的,处十年通过以上有期徒刑。情节更加严重,是指私放重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一个罪犯;私放多名学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一些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网络罪犯被非法释放后继续实施犯罪或造成影响其他问题严重经济后果的等等。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非法羁押罪的主体主要是负有监督、押送职责的司法人员,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主要是具有案件、侦查、审判、起诉或司法权力的刑事案件。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职务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