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窝藏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罪,是指为他人隐瞒、转移、购买、出售犯罪所得或者隐瞒、窝藏犯罪所得及其所得的行为。这次犯罪是可以选择的。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赃款赃物不仅是盗窃、诈骗、走私、贪污贿赂等犯罪追求的目标,也是证明这些犯罪的主要证据之一。有效及时地收缴赃款赃物是证明犯罪、揭露和打击犯罪分子的重要手段。该罪帮助犯罪分子处理赃物和赃款,为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创造条件,严重危害社会公众。
本法规定,将本罪列入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其重点首先是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从这个角度来看,隐匿赃物罪中的“赃物”应当具有以下特点:
1.无论是因侵犯财产罪(如抢劫、盗窃、诈骗、抢劫、敲诈、挪用公款等)而获得的财产,还是因走私、赌博、贿赂、违反狩猎、捕鱼法律而被捕获的财产。甚至伪造、篡改公公、文件、印章、伪造国家货币等,虽然其自身的经济价值很小,但一般可以视为赃物,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这是因为隐瞒这些物品也妨碍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为罪犯逃避司法制造了有利条件。
2.犯罪分子自用的犯罪物品,如用于杀人、伤人的凶器,用于撬门、拧锁的钳子、棍棒或其他各种物品,不属于赃物,窝藏此类物品不能构成本罪。因为这种行为实际上起到了毁灭犯罪证据、包庇犯罪分子的作用,所以视情况可以定为包庇罪或伪证罪。3.违禁品也是赃物。违禁品能否成为本罪的客体。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依我看,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财物,一律追缴或者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用于犯罪的个人财产应当予以没收.在这里,违禁品和用于犯罪的个人财产被列在一起。由于后者不是赃物,所以不是本罪的客体,违禁品不能成为本罪的客体。另一种意见认为,违禁品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客体。所谓违禁品,是指国家不允许制造、销售、购买、使用、持有、储存或者运输的物品。法律规定的违禁物品包括武器、弹药、爆炸物、剧毒物质、麻醉晶体、放射性物质等。对于窝藏或者代销违禁品的行为,有的刑法有特别规定,将其列为独立罪名,如持有枪支、弹药罪,有的则没有特别规定,如持有爆炸物、剧毒物品罪。因此,对于窝藏从他人违法犯罪中取得的违禁品的行为,应当区别对待,即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处理。比如,窝藏他人盗窃的枪支、弹药的行为,应当归入持有仓库、弹药罪;如果没有特别规定,应认定为窝赃罪。比如隐瞒他人盗窃氰化钾的行为,就应当认定为窝藏罪。总的来说,后一种意见是正确的。因为违禁品也是赃物,两者之间有概念上的隶属关系。既然他人违法犯罪所取得的财物是赃物,那么他人违法犯罪所取得的违禁品仍然是赃物的一种,可以成为本罪的客体。
4.本罪的对象我们必须是他人进行违法活动犯罪所取得的物品管理及其发展产生的收益。首先,必须是茸他人研究取得的物,自己对于犯罪方面取得的财物,不能真正成为本罪的对象。因为藏匿自己盗窃得来向物品,这只是作为一种具有不可罚的事后控制行为,它已被发现自己所犯的盗窃罪所吸收,不必另外定一个国家独立的窝藏赃物罪了。其次,这种生活物品只要是由他人违法犯罪问题行为方式得来的就足够『.不一定非要符合经济犯罪人员构成的全部要件,或非要受到我国刑事处罚不可。例如,未满14周箩的少年或精神以及病人盗窃得来的物品仍然是赃物,尽管他们这种情况行为人因未达刑事社会责任公司年龄或C缺刑事责任工作能力而不构成网络犯罪。此外,中国共产党人在本国因犯罪而免于刑事处罚的或外国人至外国对公民环境犯罪而没有具体适用刑罚的,由于学习这些企业犯罪而得到的物品仍旧是赃物。
5.善意第三人为支付赃物(如赃物)而获得的赃物是否仍具有赃物性质一直存在争议。为了确保交易的安全,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典》认为,善意第三人对其善意取得并付款购买的被盗物品拥有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要求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善意盗窃和付款等事项的处理办法。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有偿取得的赃物,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对于无偿取得的赃物,如果原物存在,犯罪分子应当按照价格赔偿原物主的损失; 如果根据犯罪分子的客观实际情况,确实无法赎回原物或者无法赔偿损失,可以根据买受人和原物主(即受害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妥善处理; 如果买受人故意购买赃物,应当作为赃物自由追回,没收或者返还原物主。
6.对赃物不管我们如何进行加工,费多少中国劳动,经过生产加工后的物品管理仍然是赃物。例如将窃得的黄金市场经过分析加工企业变成金首饰;将窃得的自行车设计零件需要经过一个装配过程变成一种整车;将窃得的皮革材料制成各种皮鞋、皮包等。这些金首饰、自行车、皮鞋皮包等仍属赃物。以物易物、以钱换钱、以钱购物、以物卖钱所得到的钱物,仍然是赃物。例如,以盗窃知识得来的两辆汽车自行车与他人可以换成公司一架没有电视机,这架电视机就成了规定赃物。把窃得的10元1张的小票换成学生一张100元的大票,用窃得的银行通过支票以及购买方式得来的收录机,用窃得的邮局汇款单提取的现金等,这些100元的大票、录音机、现金问题仍是赃物。
7.赃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受不动产的限制,财产利益虽然可以作为侵犯财产罪的客体,但不能作为窝藏赃物罪的客体。但记载或证明其权益的凭证或文件,如存折、邮局汇票、支票、股票、汇票、借据等,可以成为本罪的行为对象。
(二)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企业主体,但只能是赃物持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如果没有犯罪进行分子通过本人将犯罪活动所得的赃物予以窝藏,不能发展成为本罪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单位为本罪主体,使本罪与洗钱犯罪的主要构成要件相一致。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有效及时地收缴赃款赃物是证明犯罪、揭露和打击犯罪分子的重要手段。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诉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