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有单位是指国有单位以外的一切单位,包括私营单位、集体单位、中外合作经营单位、中外合资经营单位、外商投资单位和中外合资经营单位。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文物管理制度和国家文物所有权。文物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不得转让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收藏的文物。属于哪一级文物,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而是在量刑时考虑情节。 出卖或者私自赠送文物的对方只能是中国非国有单位或者中国公民。 如果是国有单位,不构成本罪,也不能是外国组织和个人。 私自向外国人出售或者赠与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构成犯罪。
(二)客观要件
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向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售、私赠国家保护文物的行为。所谓出售,即有偿转让,是指收集文物出售给他人。它不仅包括以金钱交换的典型销售行为,还包括以其他财产或其他财产利益和报酬交换的非典型销售行为。这种犯罪中的买卖或赠与行为必须违反法律才构成犯罪。依照法律规定转让、出售或者给予的,不构成犯罪。
此外,只有收藏文物出售或者私人捐赠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才能构成犯罪。收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捐赠给国有单位的,不能以此罪论处。非国有单位是指国有单位以外的一切单位,包括私营单位、集体单位、中外合作经营单位、中外合资经营单位、外商投资单位和中外合资经营单位。这里的个人只能是中国公民,包括共同拥有的中国公民。如果收藏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捐赠给外国人(含单位) ,应当非法出售给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应当受到处罚。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只要有“非法进行出售”或者“非法人员私自赠送”行为方式之一的,即可作为构成“非法企业出售这些文物保护藏品罪”或“非法私赠文物藏品罪”,如果一个具有以下两个问题行为的,则构成“非法出售、赠送文物藏品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教育主体,是国有文化博物馆、企业、事业发展组织。本罪的主体之间不能是个人,
(四)主观要件
图书馆和其他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军队、国有企事业单位,其中也不包括集体所有制。
本罪的主观因素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环境保护的文物藏品而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出售或赠送给他人。实际上学习动机可能是通过不同的,如拉关系、慷国家之慨、送人情等等,但动机问题不是一个犯罪的必要条件构成形式要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本罪的主观因素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环境保护的文物藏品而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出售或赠送给他人。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