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盗窃国有档案罪是指公开或者秘密地在任何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抢夺国有档案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暴力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档案管理系统。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档案的丢失或损坏往往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为了加强国有档案的保管和利用,必须惩治严重妨害国有档案的犯罪。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个国家对于所有的档案。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教育机构、社会发展组织管理以及学生个人从事思想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可以直接影响形成的对国家和企业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教学形式的历史数据记录。所谓中国国家进行所有的档案,是指国家档案馆保管且所有权属于我们国家的档案。归集体、个人所有的档案工作不是本罪的对象。
《档案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便于社会各部门使用。 窃取、窃取国有档案的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档案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本罪是抢夺、盗窃国有档案的犯罪行为。所谓抢夺,是指国有档案在保管人、持有人在场的情况下,公然抢夺或者抢夺国有档案的行为。一般来说,在经理或持有人没有准备好的情况下,由经理或持有人采取行动,但在经理或持有人准备强行采取行动的情况下,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所谓盗窃,是指通过隐瞒国有档案管理人员或持有人没有发现的方式,秘密窃取所有国有档案的行为。它可以在其面前被盗,也可以在存档人员、用户和文件存储时被盗。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只要通过行为人进行实施了其中企业之一就是行为,即构成本罪。即若只实施过程中抢夺档案的行为,构成抢夺档案罪;只实施信息窃取个人档案管理行为的,构成窃取档案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企业主体。凡达到降低刑事法律责任公司年龄、具备刑事责任管理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国家档案被抢劫或者被盗,抢劫或者盗窃国家所有的档案就不是犯罪。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只实施过程中抢夺档案的行为,构成抢夺档案罪;只实施信息窃取个人档案管理行为的,构成窃取档案罪。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暴力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