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在实施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他人发现、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投案自首,或者行为人工作发生变化等原因,未能继续完成法定行为,则属于犯罪未遂。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职务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犯罪既遂与未遂形态认定
本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司法工作人员实施了足以使一个无辜的人被追诉的行为,或者实施了足以阻止一个无辜的人被追诉的行为,或者作出了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判决,所有的法律行为都已经完成。无论上述行为是否达到目的,都是本罪既遂。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在实施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他人发现、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投案自首,或者行为人工作发生变化等原因,未能继续完成法定行为,则属于犯罪未遂。
(二)罪数形态进行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徇私枉法的实践往往伴随着贿赂等犯罪行为的发生,如何处理因贿赂徇私舞弊的情况,有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构成牵连犯,按照一罪从重处罚的原则处理。这两种观点认为,应当构成想象竞合犯。刑罚原则是选择所犯罪行中最严重的罪名。第三种观点认为应构成法律竞合。第四种观点认为,构成数罪并罚,应当是数罪并罚。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认为,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即因受贿而弯曲法律的行为应该是牵连犯。是否认定为牵连犯和是否数罪并罚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在理论上,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是有共识的,即以一重罪为原则,数罪并罚为例外。更何况《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受贿,犯本罪,同时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行为人犯受贿罪、枉法裁判罪构成犯罪的,以重罪处罚。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我们主张收受贿赂构成犯罪和滥用职权,在从重罪定罪中,主要考虑的是尊重牵连犯的处罚原则。认为牵连犯为一罪的原因是牵连犯与犯罪的实体数不同,因此牵连犯不以数罪处罚。 我们认为,从犯罪预防角度来看,仅仅将因受贿而滥用权力的犯罪化不足以从文化符号中揭示犯罪人的犯罪性质,可能是由于滥用权力的犯罪化,让公众、潜在犯罪人忽视滥用权力或受贿。 因此,从必要性的角度出发,主张立法应当对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数罪并罚作出规定。
在立法机关作出具体规定之前,对滥用职权并构成犯罪者的人适用一次性处罚。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我们主张收受贿赂构成犯罪和滥用职权,在从重罪定罪中,主要考虑的是尊重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职务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