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明知没有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严重破坏中国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后果,而希望学生或者可以放任这种研究结果的发生。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暴力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破坏选举罪与寻衅滋事罪
1.主观方面不同
两罪都为故意犯罪,但行为人认知的内容以及不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明知没有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严重破坏中国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后果,而希望学生或者可以放任这种研究结果的发生。其目的就是往往存在是为了能够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需求刺激或其他一些不健康的心理发展需要。破坏选举罪则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妨害选举管理活动的进行及妨害选民和代表一种自由选择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分析结果的发生。其目的往往是出于对个人思想政治上的野心或者是发泄个人的不满等。
2.客观方面不同
根据本法的规定,挑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有四种: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二)追逐、拦截、虐待他人,情节恶劣;
(三)在公共场所闹事,在公共场所造成严重骚乱。
(四)其行为没有明确的时间要求。
妨害选举罪要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必须发生行为人的行为。选举的客观方面,是通过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假报道选举选票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阻碍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自由行使。
可见,寻衅滋事罪在手段上相对简单,主要表现为暴力形式,破坏选举罪的种类更为多样。 从犯罪对象来看,破坏选举罪的主要犯罪对象是选民和代表,挑衅滋事罪的犯罪对象通常是不明确的人或财产。
3.侵占的客体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即人们遵循共同的生产规则而形成的正常秩序。破坏罪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国家选举制度。
二、破环选举罪与妨碍公务罪
1.客观方面不同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其中,代表职务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在其所属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的职务。只要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大代表行使代表职务,就构成妨害公务罪,不需要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自由行使,构成破坏选举罪,仅限于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时侵犯代表依法享有的选举权,不包括侵犯代表依法享有的其他职权。
当然,从广义上讲,侵犯代表的选举权是一种妨碍其执行公务的行为。相互竞争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关系。相对于妨害代表执行公务罪,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破坏选举罪属于特别法。
2.犯罪客观不同
从犯罪行为客体上看,妨害代表企业执行公务的犯罪进行侵犯的是各级人大代表中国依法享有的各种管理职权,同时也侵害了我国人民群众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破坏选举罪中妨害代表一个自由选择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侵害客体仅限于代表的选举权和国家的选举工作制度。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自由行使,构成破坏选举罪,仅限于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时侵犯代表依法享有的选举权,不包括侵犯代表依法享有的其他职权。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暴力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