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罪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与传授犯罪方法罪有许多相似之处,两者在实施的犯罪中会有交叉。因此,有必要正确区分这两种犯罪。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总结起来,两者有以下区别:
1.客体要件不同
教唆犯罪并无一个特定的和谐统一的直接影响客体,具体的教唆行为进行侵犯的客体,就是所教唆之具体实施犯罪侵犯的客体。而传授犯罪研究方法罪作为自己独立的犯罪,有其特定的和谐统一的客体,即社会发展治安风险管理工作秩序。
2.客观要件不同
教唆犯的本质是创造犯罪意图,教唆犯为了激发他人的犯罪意图,往往采取诱导、教唆、威胁等手段。 传授犯罪方法行为的本质是将犯罪方法传递给他人,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罪犯往往会以身作则。 从犯罪客体来看,教唆犯犯罪客体限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但传授犯罪方法罪客体不具有这种限制。 任何被教导犯罪方法的人都是有罪的。
3.主体要件不同
就教唆犯罪而言,年满14岁但不满16岁的人,只有教唆他人犯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罪行,才构成教唆犯罪的主体; 传授犯罪手段罪的主体只能是年满16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主观要件不同
教唆犯罪的故意是有意识地唤起他人的故意,与被教唆者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故意内容是有意识地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不一定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5.在一罪与数罪问题上具有不同
教唆犯罪活动如果是向同一研究对象或不同发展对象进行教唆了不同的犯罪问题行为,教唆他人就具备了不同罪的犯罪人员构成,如教唆了强奸、盗窃、抢劫等犯罪,应认定教唆人构成教唆强奸罪、教唆盗窃罪、教唆抢劫罪等数罪而予以并罚;而传授学生犯罪分析方法罪则可以通过同时主要包括以下数种犯罪方式方法的传授学习行为,传授人尽管我们传授了不同经济犯罪的方法,也只能认定为一罪。
6.犯罪暂停的不同状态
犯罪的既遂和未遂取决于教唆犯的犯罪行为,而传授犯罪方法罪没有既遂或未遂。只要进行了犯罪方法的传授,就完成了犯罪。
7.量刑原则不同
教唆他人进行犯罪的,应当严格按照他在共同构成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而传授犯罪研究方法罪有独立的法定刑。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传授犯罪方法行为的本质是将犯罪方法传递给他人,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罪犯往往会以身作则。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