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判断合同诈骗罪与非罪,不能仅以客观上是否存在金钱价值损失为判断标准的做法,也应注重相对方的主观交易目的,从刑法具有其谦抑性的角度,对于行为人反对给付的财物,应在一定的条件下限制使用并准确认定犯罪的成立。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诈骗罪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合同诈骗罪科罪数额的规范。合同诈骗罪以犯法数额较大为其成立的需要前提。如何认定犯法数额又有几种分歧的观念,是一个不容易判别的问题,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犯法数额包括以合同标的额作为科罪数额;以行为人所骗取的财产作为科罪数额;以被讹诈人的财产侵害作为科罪数额;最后有的学者认为在犯罪既遂情况下,以行为人占有他人财物的数额或实际所得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
在犯罪未遂的形态下,以行为人意图骗取他人财物的数额为标准。上述几种观点均反映出其主观恶意及社会危害性,以哪种为标准呢,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认为,判断合同诈骗罪的定罪数额应以犯罪形态为划分标准进行相应的认定。
(1)犯法既遂形状的数额认定。既遂规范的分歧,对犯法数额也会发生相应的差别。要精确认定合同诈骗罪既遂时的犯法数额,起首必须认定既遂的规范,从合同诈骗罪的刑事立法和行动性子阐发来看,第 224 条划定的合同诈骗罪以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且非法占领,属于获得型犯法,所以对其伤害前因的根据,应以行为人非法占领别人财物或实践骗取的数额科罪量刑,即获得说。
根据合同诈骗罪的组成要件,托付财物和获得财物在数额上是相一致的,但法律实际行动拥有复杂性,所以会涌现财产丧失数额与取得数额不一致的情况。
如被骗人实际处分财物之后,行为人骗取财物之前,因客观原因或管理不善导致财产中间环节有损耗,使得行为人骗取财物的金额小于受害人实际交付的,此时如以取得的财产定罪量刑,则中间环节的损失金额则无人承担,导致罪责型不相适应,而对于被欺诈人造成中间损耗的数额虽未能直接作为涉案金额,但在司法实践中应将其作为考量的因素,所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应理解为从被害人处最后骗取财物的数额。
(2)犯法未完成形状涉案金额的认定。犯法准备、犯法停止与犯法得逞唯一损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性并未发生财产的实践丧失,也不存在行为人非法获得或非法占领财物的问题。合同诈骗罪的未完成形状其实不存在行为人骗取财物的数额与受害人财产丧失的数额,仅存外行为人意图骗取的数额与合同标的额。
故以犯罪人内心所追求的涉案金额用以定罪量刑,符合主客观一致的刑法原则。行为人意图骗取的财产最能体现主观上占有数额的心理状态,当有证据证明犯罪人意图骗取他人财物时应以该数额作为合同诈骗罪的涉案金额。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只有当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欺骗行为,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 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诈骗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