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刑事犯罪律师来讲讲

  本罪可能也是造成的损害后果研究具有一个相当的严重性、广泛性和不确定性,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或重大财产利益。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放火罪的客体

  放火罪的客体是公共信息安全。通说认为,“公共交通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水火无情,放火行为可以与其他以危险分析方法进行危害国家公共网络安全的犯罪的共同特点是:行为一经实施,对人的生命、健康教育以及个人财产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就会造成的危害范围更加难以预料,结果我们难以有效控制。由于本罪可能也是造成的损害后果研究具有一个相当的严重性、广泛性和不确定性,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或重大财产利益,因而不同于只对特定工作的人的生命、健康管理以及一些特定的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即使通过这些活动犯罪表面上看是以放火的方式开始实施的。

  纵火罪的主要客体是财产。 纵火行为通常是以行为人点燃财物引发火灾的方式进行的,因此纵火行为的对象主要是公私财物,应当是相对重要的公私财物。 只有把这个物体放火,才能危及公共安全。 例如,在住宅、商场、剧院、机构、学校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纵火,不仅可能烧毁点着的建筑物或交通工具,还可能危及在其中生活、学习、居住和从事其他活动的人。 如果行为人对服装、家具等价值有限的物品放火,能够有效地将火灾范围控制在特定的、有限的财产范围内,即该行为客观上不对公共安全造成真正的危险,不构成纵火。

  放火罪也可以被人盯上。纵火对人的生命健康造成的威胁或损害,通常是由于被点燃的房屋、院落、仓库等场所有可能有人居住和活动。但放火罪也可能直接针对人,目的是直接造成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损害,如在公共场所向人群投掷燃烧弹,或以造成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损害为目的而放火,但行为实际上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比如,为了报复与他分手的前女友,一名年轻男子带着汽油、打火机和剃须刀片来到受害人居住的公寓楼。凌晨2时许,他趁被害人熟睡之际,用事先准备好的刀片将被害人卧室的纱窗割开,然后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倒在被害人床上,用打火机点燃后逃离现场。受害者被严重烧伤。虽然火势没有蔓延,但公共安全已经岌岌可危。这个年轻人构成了纵火罪。

  纵火犯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纵火行为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之中。 此时,放火行为构成犯罪,因为它可能危及未指明的大多数人的生命和健康,以及主要公共和私人财产的安全,表明立法者对公共安全这一重要法律利益的保护。 它更注重保护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纵火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实际损害,即纵火行为实际上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纵火罪的客观方面

  纵火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放火焚烧对象,可能或已经造成了未指明的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要的公私财产利益的损失。 所谓纵火,是指行为人故意对物体放火并造成火灾的行为。 点火可以作为动作或作为省略来执行。 这是纵火罪的主要形式。放火行为通常是由行为人直接用点火物体点燃目标,或者由行为人用点火物体点燃介质,然后用介质点燃目标。

  行为纵火也可以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自然力量的行为、无刑事责任的人或有刑事责任但无犯罪意图的人。不作为构成纵火罪,应以行为人的具体防火义务为依据。 有义务防止火灾发生的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但未能履行该义务的人,已经或可能对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要公共或私人财产造成损害,构成纵火罪。不作为纵火罪的肇事者的义务可能来自法律规定、特定职业、法律行为或先前行为。

  纵火罪是一种危险的罪行。只要纵火行为危及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如果纵火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将受到更严厉的法定惩罚。

  三、放火罪的主体

  放火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这是一般主体。由于放火罪危害严重,是自然人犯罪,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应当对放火罪负刑事责任。

  四、纵火罪的主观方面

  纵火罪的客观方面是有意,既可所以间接有意,也可所以直接有意。只需行为人明知本人的行动会造成火警,危及大众平安,而且但愿或许放任这类效果产生,即吻合本罪请求。从纵火有意的意识要素来看,行为人应该认识到本人的行动幸免或大概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性命、康健或庞大公私财产的侵害。纵火行为可能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损害为目的,也可能仅以造成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损害为目的,但行为在客观上同时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安全。从放火故意的意志因素来看,如果行为人追求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发生,则为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虽然不以侵害公共安全为直接目的,但在实施侵害他大家身权利或毁坏特定财物的过程中,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则为间接故意。行为人实施放火的动机可能多种多样,常见的动机为泄愤、报复、毁灭罪证、骗保等,但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有的出于对上级不满、不服从命令、发泄私愤的动机,有的出于谋害敌人的狭隘报复。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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