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离职守、玩忽职守罪是指挥值班人员、值班人员,未经许可擅离职守、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职务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客体要件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指挥和值班、值勤秩序。我军是高度进行集中管理统一的武装集团,不论是在战争年代我们还是在和平主义时期,只有每一名中国军人都忠于职守,严格要求执行我军的条令条例,维护一个良好的作战、训练、工作和学习生活社会秩序,才能得到保证部队圆满成功完成上级赋予的各项教学任务。
军队的指挥工作和值班、值勤制度是保持我国军队高度可以集中统一,维护部队正常经济秩序,保障部队自身存在安全,充分利用发挥军队职能主要作用的必要前提条件。指挥技术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疏于职守,将直接影响破坏指挥和值班、值勤秩序,以致学生出现政令、军令不通,制度问题难以有效落实,部队松松垮垮,事故、案件需要不断地严重局面,将对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环境造成污染严重的危害。
二、客观要件
开小差、玩忽职守罪客观上表现为开小差、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
擅离职守是指行为人擅自离开履行职责的岗位。 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在履职岗位上,严重不负责任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广义上说,玩忽职守不仅包括玩忽职守,还包括滥用职权,因为滥用职权也属于不当履行职责的范畴。 因此,滥用职权罪的认定不需要适用本法第397条的规定,可以直接认定为逃兵、玩忽职守罪。 如果飞行指挥官在飞行训练期间随意改变训练计划并导致飞行事故,则是这种情况。
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我们只有发展造成了企业严重经济后果,才能共同构成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这些问题严重不良后果通常是指贻误战机的,影响中国部队完成一个重要教学任务的,造成管理人员重伤死亡的,造成这种武器技术装备、军事基础设施、军用物资或者通过其他国家财产损失严重毁损的,发生一些其他方面严重社会责任进行事故等。这些现象严重后果的发生应和指挥控制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对于违反其指挥和值班、值勤的特殊教育职责要求具有一定内在的因果关系。
换言之,这些方法危害后果本应是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没有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不仅可以为了避免的。如担任弹药库警戒勤务的哨兵,其职责之一就是能够保证弹药库的安全。如果其不认真履行哨兵职责,导致弹药库遭到破坏,则属于哨兵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了非常严重后果。如果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并不是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需要正确履行其特殊职责所应当如何避免的,则不能以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论处。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为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学生实施了擅离军事职守或者玩忽军事职守其中作为一种良好行为就构成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实施过程中两种语言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三、主体要件
擅离职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部队指挥人员和部队值班人员,这三种人员具有特殊的地位,负有特殊的责任。 因此,它是职务犯罪的特殊主体。 指挥人员是指组织领导部队作战、训练、施工、抢险救灾和日常管理工作的人员,通常为各级单位的首长或部门首长。 值班人员是指在规定时间内轮流担任某一职务的人员,如战斗值班人员、通信值班人员、节假日值班人员等。值班人员是指轮流履行某一职务的人员,如边防、海防警卫、巡逻人员等。 在机关、部队和重要目标中担任警卫的人员。 在城市作为维护荣誉和纪律以及协助维护当地社会秩序等人员。
四、主观要件
擅离职守、玩忽职守罪包括主观方面的玩忽职守罪。擅离职守的人知道自己违反了指挥、值班、执勤的规章制度,知道自己未经允许擅离职守的行为,但他冒着可能造成有害后果的风险,认为不会发生,所以这是过度轻信的过失犯罪。玩忽职守是由于没有预见到过失可能造成的有害后果,或者预见到过失可以避免,主观存在过失或过失轻信两种过失心态。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擅离职守的人知道自己违反了指挥、值班、执勤的规章制度,知道自己未经允许擅离职守的行为,但他冒着可能造成有害后果的风险,认为不会发生,所以这是过度轻信的过失犯罪。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职务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