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律师:军人的天职是服从!

  违反军人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法应当受到惩处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职务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客体要件

  这类犯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 所谓国家军事利益,是指在国防、战斗力、军事机密、军事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队管理、军事科学研究等与国家武装建设和武装斗争有关的一切事项上的利益。

  国家军事利益是与军事活动直接相关的国家利益。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就是维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防范和抵御武装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巩固政权。国家军事利益体现在一系列国防和军事活动中,如武装力量的建设、战争的准备和实施等,如作战行动、国防部署、战备任务、演习训练、设施建设、武器装备管理、物资保障、军事科研、军事生产、部队管理等。士兵违反职责的行为必然导致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后果。

  因此,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也是军人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这种损害可以表现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如战败、武器装备毁坏、人员伤亡等,也可以表现为足以造成不服从命令、隐瞒军事情报、逃离战场、泄露军事机密等可能导致战败的结果。

  (二)客观要件

  在客观发展方面,本类罪表现为企业违反我国军人社会职责,危害我们国家经济军事安全利益的行为。军人进行职责之一就是一个军人可以依照相关职务、岗位和承担的任务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违反职业军人职责主要包括公司全部不履行自身职责,部分不履行监督职责,以及不断超越职责没有实施过程中违法犯罪行为。《兵役法》第7条规定:“现役军人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军人的一般重要职责和具体教学职责,则是由中央军委和中国做为人民共和国解放军各总部、各军兵种所发布的各种法律条令和条例,如《内务条令》《纪律条令》《政治建设工作环境条例》《战斗条令》《舰艇条令》《飞行条令》《保守主义国家通过军事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车辆工程管理会计条例》等所明确政府规定的。

  它规定了军人的一般员工职责,军队首长的一般根据职责和各军兵种的各级组织指挥控制人员、战斗能力人员、值班人员、值勤人员和其他军职人员,在担任学生不同的职务、执行情况不同的任务中的具体内容职责。《内务条令》第2条规定,军人他们必须以宣誓的方式对自己需要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时代使命问题作出相应承诺和保证,其誓言是:“服从具有中国对于共产党的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生活服务,服从命令,严守纪律,英勇战斗,不怕牺牲,忠于职守,努力提高工作,苦练杀敌本领,坚决不能完成设计任务,在任何实际情况下决不背叛祖国,绝不叛离军队。”《内务条令》和《中国实现人民解放军保密处理条例》都规定了军人必须坚持严守保密纪律,遵守保密守则,保守军事秘密。这些研究都是对第一名军人的要求,所以应该属于世界军人的共同存在职责。

  《内务条令》第三章分析第一、二、三节分别达到规定了士兵、军官和首长的一般基本职责。同时,《内务条令》和其他还有一些比较专业条令、条例和规章政策制度对担任专门培训工作的军人规定了特殊监管职责。如《内务条令》第三章第四节规定了上至团长下至通信员共31种主管财务人员的职责,第十章第二节规定了值班人员的职责,第十一章规定了各类警卫人员的职责;中国农村人民解放军的《司令部条例》、《政治思想工作报告条例》和《后勤保障条例》分别按照规定了有关施工人员的职责;各种影响战斗条令规定了参战人员的职责,《飞行条令》规定了飞行员的职责,《舰艇条令》规定了舰长的职责等。

  违反军事职责的行为多种多样。有向敌人投降、不服从命令、逃避战斗、谎报军事等故意行为,也有玩忽职守、造成武器装备事故等过失行为。有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等行动行为;也有隐瞒军事情报、拒绝救治伤员等不作为行为;有只能在战时发生的被动战斗或拒绝向友军求助等行为; 在和平时期和战时也有一些行为可以发生,比如泄露军事机密。

  无论是哪一种具体行为,都是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但并非所有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都构成违反军事人员职责罪。只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才能构成犯罪,即军人违反职务,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必须明确规定。 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否则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这里的法律,是指我国刑法和战时国家特别军事刑法,不包括其他军事法规、法律。由于党纪、政治纪律、军事纪律处罚不属于刑事立法的范围,因此在修改刑法时,删除“但情节明显较轻,危险性不大,不构成犯罪,按军事纪律处理”。

  士兵违反职责的时间是士兵违反职责罪客观要件的选择要件之一。这类犯罪表现为战时和战斗中的犯罪。将“战时”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不具备该构成要件的,不构成犯罪。本案的指控包括自我伤害、造谣、不服从和其他罪行。

  军人违反职责的地点也是违反职责罪客观要件的可选要件之一。这种犯罪表现在战场、军事行动等领域。这些地点不仅包括我军在国(境)内的战场和军事行动区,还包括上述国(境)外的地点。以上述场所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包括:遗弃伤病员罪和投诚罪。

  军事人员失职方式也是军事人员失职客观因素选择要素之一。 例如,阻碍履行军事职责罪由“暴力、威胁”方式构成。 不采用上述方法,即使客观上妨碍履行职责,也不构成犯罪。

  军人失职危害结果是军人失职罪客观要件的一个重要方面,对军人失职罪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有些犯罪在罪状中有明确的定义,重大后果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例如,造成武器装备事故罪、擅离职守罪、虐待下属罪、战时散布谣言、误导他人罪、战时不服从命令罪、隐瞒、虚报军事情报罪、拒绝传递情报罪、虚假传递军事情报罪等。“致人死亡”、“重伤致人死亡”、“危害手术”是危害后果的具体表现。它们或者是构成犯罪的要素的一部分,例如使用武器或装备造成事故的犯罪,或者仅仅是适用较重法定刑罚的一个条件,例如虐待下属的犯罪。

  (三)主体要件

  这类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军人才能成为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根据本法第四百五十条的规定,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人身份的学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人身份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p #分页标题# e #

  根据《中国社会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第2条的规定,现役军官和警官是指被任命为排级以上工作职务行为或者一个处级以上管理专业信息技术人员职务,并被授予学生相应军衔、警衔的现役军人。

  根据《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文职干部是指在编制军队和武警部队的限额内,未被授予军衔的干部。 目前,文职干部都是从现役军官转来的,这些文职干部也属于现役军人。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役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现役军人是指在军队和武警部队中服现役的应征者和志愿者,一般指班长以下的人员。军校学员是指在军队院校、文艺团体、运动队等单位学习训练并完成应征入伍手续的学员。上述所有人员都在服现役。

  根据《兵役法》第五条的规定,预备役人员是指经过登记在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人民团体或者其他形式的预备役部队服现役的人员,按照其预备役职务分为预备役军官和预备役士兵。根据《预备役军官法》第二条的规定,预备役军官是指在人民解放军确定为预备役排级以上军衔或者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职务,被授予相应预备役军官军衔,并经兵役机关登记的预备役军官。

  包括退出现役转服预备役的军官、退出现役的士兵、服过军官预备役的大中专毕业生、服过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服过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预备役士兵是指退出现役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的士兵,以及依照兵役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但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士兵。

  包括按照兵役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编入人民军事组织的人员、退出现役的士兵、经过军事训练被选拔参加军事训练或者有专业技术特长的人员以及其他符合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男性公民。其他人员是指执行公务、工人、临时征用或委托执行军事任务的地方人员等。在军队(含武警部队,下同)机关、部队、院校、医院、基地、仓库等队列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军事任务是指执行与军事活动直接相关的特定任务,如参战、训练、陪同部队执行任务、保障部队正常工作等。

  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军事任务时,是执行军事职务,其违反职务的行为损害国家军事利益。因此也增加了他们作为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违反军事职务罪的犯罪主体,有的是在部队服役的现役军人,有的是与部队有正式劳动关系并长期在部队服役的职工,有的是地方人员,但正在执行军事任务,所以都有与军事有关的职务,属于军人,与人们一般所说的“军人”不同。

  军事人员违反职务罪与本法其他主体相比属于特殊主体。 但职务犯罪的主体有其共性和特殊性。 总目是指武装部队的全体成员,即本法第450条所列人员;总目包括武装部队的指挥官、各级首长、执勤人员、医务人员和现役军人。 违反军事职务罪中的某些犯罪只能由特殊主体构成,其他犯罪可以由一般主体构成。

  军人违反工作职责罪的犯罪行为主体企业由于发展具有中国特殊学生身份,所以其作为主体进行资格是有时间性的。其中包括现役军人自兵役机关部门批准征集其服现役或者可以办理以及其他入伍手续之日起,直至部队批准其退出现役或者被除名、开除军籍之日止,具有一个军人违反社会职责罪的主体教师资格。

  军队建设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技术虽然其人事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研究仍在部队,犯罪问题案件由军队司法监督机关管辖,但因其已退出现役,不再需要履行军人职责,因而导致不能真正成为我国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活动主体。正在服刑的犯罪军人虽然只是暂时被撤销职务,不能有效履行由职务而产生的具体岗位职责,但其仍具有军籍,仍须履行军人的共同职责,所以仍属于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数据主体。

  比如学习他们可能泄露军事秘密或者盗窃武器系统装备的,仍须适用本章的有关政策规定定罪处刑,而不能直接适用本法分则其他章的规定。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能力一般是从其开始严格执行军事战略任务起至完成经济军事教学任务止,具有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资格,因此能够在其未执行军事历史任务时,不具有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资格。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资格应以犯罪行为人实施过程中犯罪时的身份而定。即使其事后身份地位有所影响变化,如现役军人退出现役,预备役人员退出预备役或者为了完成大学军事目标任务,只要所犯罪行未超过追诉时效,仍应以军人违反职责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在主观因素方面,本类犯罪行为多数企业出于故意,少数是过失。其犯罪的动机、目的发展则是通过多种形式多样的:有的是贪财图利;有的是贪生怕死;有的是发泄自己不满;有的是泄愤报复或者为了追求以及其他学生个人研究目的,等等。只有中国少数的犯罪,如武器技术装备肇事罪、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等犯罪,是因过失而发生的犯罪。

  某些罪行构成特定目的。 对于自己犯下的罪行,其目的必须是逃避军事义务。 此外,本章还对一些故意犯罪的动机进行了描述,如战时逃兵犯罪的动机是害怕战斗,投降犯罪的动机是贪婪和害怕死亡。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具有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资格,因此能够在其未执行军事历史任务时,不具有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资格。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职务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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